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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 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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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編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公屋租户交回可供再編配的公屋單位(不包括因調遷而交回的單位)的數目為何,並按以下交回單位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i) 户主離世;
(ii) 户主遷入院舍;
(iii) 户主購置資助出售房屋;
(iv) 租户因違反租約而遵從房委會的規定遷出;
(v) 租户的家庭入息/總資產淨值超過"富户政策"指明的限額,或租户擁有住宅物業;
(vi) 租户自願交回單位(並按原因(例如移民及遷往其他居所)列出分項數字);及
(vii) 其他原因;
 
(二) 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房委會在收回騰空的公屋單位後,翻新該等單位平均所需時間為何;鑒於據悉,現時房委會就翻新空置單位平均所需時間所訂的目標為不超逾44日,該目標日數的理據為何,以及會否更新該目標;
 
(三) 有否統計公屋單位租約的持續年期;若有,該等租約的平均持續年期為何;
 
(四) 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房委會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因公屋户主離世或遷出,而由單位內的認可成員提出要求批出新租約的申請;處理該等申請(由遞交申請至簽署新租約)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數為何;及
 
(五) 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房委會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公屋分户申請,並按申請分户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處理該等申請(由遞交申請至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兩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每年收回可供再編配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數目(不包括因調遷而交回的單位)載於附件(表一)。
 
(二)現時,房委會有關「空置單位翻新工程」的成效指標為平均所需時間不超逾44日。這項指標的目的是確保翻新工程準時完工及利便將空置單位重新出租。為加快工程進度,房委會一直致力簡化和縮短翻新空置公屋單位的程序,亦已制定機制,把即將出現空置單位的屋邨資料預早告知工程承辦商,讓承辦商適時安排人手及物料進行翻新工程。此外,為加快公屋單位的編配,房委會會將正進行翻新工程的騰空單位預先編配予合資格的公屋申請者。過去兩年,翻新空置單位的平均日數分別是38日和39日。由於空置單位翻新時間會受到同一時間內需要翻新單位的數目、地點及工程複雜程度所影響,因此我們認為現時的成效指標適當。房委會會繼續密切監察翻新工程的進度,適時檢視成效指標。
 
(三)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租約並沒有訂定租期。一般來說,如租戶違反租約╱管理政策、因屋邨清拆╱重建或管理調遷,或獲取其他形式資助房屋,須遷出及交回單位。我們沒有備存租約的平均持續年期的統計資料。
 
(四)過去五年,房委會接獲公屋單位認可成員要求,因公屋戶主離世或遷出而批出新租約的數目載於附件(表二)。至於處理更換戶主的申請,如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備,房委會會在10天內作初步答覆,並在18天內給予確實答覆。如未能在18天內作出確實答覆,房委會會在作出確實答覆限期前及其後每月告知申請人申請進展。申請獲批後,房委會屋邨辦事處職員會隨即安排申請人簽署新租約。
 
(五)公屋租戶入住單位後,一般不接受分戶申請,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如醫療或社會因素,房委會會按其特殊情況考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此外,有關租戶及其家庭成員均須符合「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過去五年,房委會處理的分戶申請數目載於附件(表三)。我們沒有備存有關處理分戶申請的平均所需工作日數的統計資料。
 
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