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就《香港國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短片)
********************************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就《香港國安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發表聲明並會見傳媒,以下是答問內容:
 
記者:你好,特首。首先想問有關今日終院(終審法院)的判詞提到,律政司為甚麼要在最終上訴、即向終審法院上訴時才提出新觀點,亦指律政司的新觀點理據不足,會否覺得律政司在處理這宗案件上有不足之處?第二個問題,剛才特首亦提及現時的條文難以確保海外律師能夠執行保密規定,這會否套用於海外法官?若是如此,如何確保外籍法官能夠處理國家機密?謝謝特首。

行政長官:首先,律政司在陳述有關上訴申請時已作出最大努力,亦將所有律政司認為法庭應該考慮的(事情)充分提出。法庭對於律政司提出的上訴已作出決定,我對此表示尊重。但作為行政長官,以及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若有問題需要釐清,我認為我有責任作出考慮。另外,在國家安全重中之重的責任中,我覺得今次這件事情影響深遠,所以必須作出釐清。

  另外,有關保密的規定,我剛才的發言說得很清楚,我們目前沒有方法可以排除這一方面的風險,亦因此我(會在提交中央的報告中建議)提請人大釋法,這也是其中一個考慮。

  至於法官方面,法官是經過有制度的程序作出委任和指定。法官的任命是有一個推薦和被任命的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命亦須要經過品格審查等;在《香港國安法》中亦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確保國安法能順利運作,所以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記者:特首你好。提問之前想關心慰問一下特首,剛剛康復後身體如何?想問一下,這次律政司終極上訴失敗,敗訴而未能獲得許可,這一刻特首走出來說會提請中央釋法,會否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因為不能擺平法庭而要向中央求助?另外,將來釋法後,會否擴展至其他涉及機密的案件都不能使用外籍法官?第二,剛才亦講過,很多人大常委,(例如)譚耀宗提過,立法原意上大家討論了很久,國安法應該不能由外籍人士參與其中,但是當初立法既然沒有列明禁止外籍法官,會否反而這才是立法原意,想留白這空間?此刻釋法反過來是違反了當初立法原意?謝謝。
 
行政長官:首先多謝你關心我的身體,大家看到我的狀況正常,其實我昨日已開始工作,多謝關心。在釋法的問題上,首先,我作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主席,我有憲制上的責任去確保國家安全受到充分保障,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如我剛才所說,我在收到中央的函件後舉行了一次國安委會議。在國安委會議上,我們亦作出決定;在法庭裁決後,即律政司的上訴申請被否決後,我們審視過理據,(認為)應該作出釋法建議。第三,整個制度的建立,包括香港法院獨立行使的審判權、終審權。最高解釋權,包括《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在中國的《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裏,清晰講明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如此嚴肅和重要的國家安全問題上,剛才我解釋了我的考慮和關注。而且,這事情影響深遠,影響將來的案件。所以,按着這法律程序,按着我們整個憲制秩序,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法律,釐清這法律問題,是符合香港利益,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規則,亦符合憲制秩序,所以我作出這決定是審慎而嚴肅的,亦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作出的。
 
  另外,今次我們所針對的是海外律師或者大律師,他們基本上在香港沒有執業權,所以今次事情是針對這類人士。我們並非針對國籍,而現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或者大律師,均可有不同國籍。目前來說,按照現行法律,他們能夠參與不同案件。尤其是法官,我剛才亦說過,我們有委任制度,亦經過評審制度,法官就職時亦有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特區這些原則性規則。所以我們希望大家明白,今次釋法是針對一種人士,以及剛才我所說的一個問題,影響深遠,所以必然作出這一個決定。
 
記者:你好,其實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提及,律政司沒有就海外大律師有機會造成外國勢力干預政府提出證據,甚至國家安全的論點亦是在最後一次上訴才提出,會否認為是律政司的失職令政府最後需要進行釋法?是否需要被問責?另外,案件還有幾天便開審,在時間上會否趕得及?大概何時提請釋法?何時可以獲得結果?
 
行政長官: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由提出上訴至最終到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整個過程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的理據,從而向法院提出上訴。當然,法院有法庭程序、有法律規定,但在整件事情中,律政司都是按着和基於手上的證據向法院據理力爭,我對律政司在這方面所盡的努力予以肯定,亦很多謝他們在這方面的工作,我亦尊重最後的判決。
 
  但作為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主席,在憲制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有重中之重的責任,就我剛才形容,對一些涉及立法原意和目的方面的問題作出解釋,令我們可以釐清問題,這是一個適當而且必須要做的決定,所以我在提交給中央的報告中會提出這方面的建議。多謝大家。

記者:想問在現時的法律制度下,香港人是有權選擇律師。現在設限只可選擇一些在港執業的律師,會否損害了現有權利?甚至會否影響香港在國際上的普通法地位?第二,想問判詞其實都質疑為甚麼要無差別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的案件,國安法中提出有指定法官,但律師就沒有任何規定,其實回看是否當初立法「走漏眼」或太急?謝謝。
 
行政長官:剛才你問的問題,其實我已回答,不過我重複再回答你這個問題。第一,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但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不是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這是香港的案例。第二,我們這次所針對的,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只是針對這類人士,我們不應該將這次所指的人士擴闊,因為差別很大,而在法律方面,這個分別亦很清晰。所以我再很清晰地說明,我們這次所針對的,是從海外來、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亦因為這樣,如果他們執業便要到高等法院申請。這次我們的法律爭議是在這個申請是否應該獲批的議題上,這是清晰的。
 
  我們不是針對其他法律人士,亦不是針對其他人參與法律工作。問題已很清晰地告訴大家,所以希望你看看細節字眼,亦說得很清楚。我們對法官的任命有一個嚴格制度,這與從海外來的律師或大律師是兩碼子的事,我們有制度委任、有制度作出建議、有制度審核,亦有需要宣誓的條件。我們希望大家釐清、分辨得很清晰,我們現時說的是從海外來、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答問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