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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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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經審視最新疫情走勢,決定於現行社交距離措施在十一月三十日屆滿後,維持有關措施至十二月十四日。
   
  香港疫情近日反覆,過去一星期(即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每日新增個案達7 000宗至8 000多宗,總體個案為54 266宗,較對上一周(即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月十六日,共42 215宗)增加約28.5%。感染新冠病毒而需住院的病人數目亦見上升,由十一月十日的2 054人增至十一月二十三日的2 576人,增幅達25.4%。此外,各區污水監測病毒量呈現上升趨勢,情況令人關注。
 
  考慮到冬季為季節性流感高峰期,近期海外經驗顯示流感與新冠病毒一旦共同流行,將導致住院病人顯著上升,進一步對醫療系統構成沉重負擔。為有效管控病毒在香港社區傳播的風險,同時平衡社會和經濟活動的需要,政府決定於下一個14天周期維持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不變。
 
  政府將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特別是本地疫情會否在入冬後出現變化,以審視是否需要適當調整未來每個14天周期的社交距離措施,保障公眾健康。
 
  在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四日期間,於《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生效的限制詳情已載列於附件,具體措施包括:
 
(一)餐飲業務
 
(1)餐飲處所每枱最多12人,可進行不超過240人的宴會活動。所有顧客如進入餐飲處所參與宴會,或進入處所內的酒吧/酒館範圍,必須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
 
(2)酒吧/酒館每枱最多六人,顧客人數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75%。所有酒吧/酒館的顧客必須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內進。
 
(3)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內舉行活動時,於台上拍照期間可獲豁免佩戴口罩。此外,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4)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的其他規定及限制繼續適用,包括離開餐桌時一般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而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最新版本「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的電子針卡、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二維碼。
 
(二)表列處所
 
(5)泳池、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及按摩院、浴室、派對房間、夜店/夜總會、卡拉OK場所和郵輪(即「公海遊」)的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當中,每組人數上限一般為12人。所有涉及表列處所運作的員工須每三天在進入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夜店/夜總會每枱最多六人,而顧客則必須繼續於進入有關處所前,出示在過去24小時內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或48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所得的陰性結果證明,否則不得進入有關處所。
 
(6)工作人員及顧客除在獲豁免的情況下,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在表列處所內舉行活動時,於台上拍照期間可獲豁免佩戴口罩;而使用者在體育處所及符合換氣量要求的健身中心進行運動時,亦可以不佩戴口罩。顧客/觀眾/使用者可在表演場所、電影院的放映廳、主題公園的室外範圍、室外體育處所的觀眾席,以及馬場的室外範圍飲食。
 
(7)夜店/夜總會、電影院、博物館,以及會址和酒店/賓館的會議室/多用途室內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前提是有關表演者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即每七天兩次核酸檢測,以及進行表演或彩排當天在進入有關處所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亦須盡量佩戴口罩,並與觀眾或顧客保持至少1.5米距離(或設有有效分隔),而表演者及觀眾或顧客不可在處所內有任何社交接觸。進行跳舞活動的人士在跳舞期間必須佩戴口罩。
 
(8)會址及酒店/賓館的管理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9)遊戲機中心、遊樂場所(公眾溜冰場除外)、公眾娛樂場所(電影院和容許觀眾在內飲食的表演場所除外)、會址、麻將天九耍樂場所、活動場所、理髮店或髮型屋、宗教處所、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的管理人/掌管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10)電影院、表演場所、博物館、活動場所及宗教處所等處所的人數限制維持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85%。
 
(三)佩戴口罩要求
 
(11)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任何人士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均須一直佩戴口罩。任何人士如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或在戶外公眾地方進行劇烈活動(例如運動或跑步),可以不佩戴口罩。
 
(12)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羣組聚集
 
(13)除獲豁免者外,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12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4)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不超過30人的本地遊活動可繼續進行。有關要求包括(一)相關員工已接種三劑疫苗,並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二)所有遊客均符合「疫苗通行證」下當時適用的要求。如所有遊客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均已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有關人數限制可放寬至100人。
 
(15)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能會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他們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隨着冬季臨近,疫情或會出現變化,政府會密切監察疫情走勢,繼續以科學為本、精準抗疫、風險可控、便民利民的精神,適當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季節性流感近日開始於海外各地流行,令當地住院率持續上升,對公共衞生構成威脅。我們鄭重呼籲市民盡早接種新冠和流感疫苗,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共同為維護本地醫療系統出一分力。」 
 
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3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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