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一題:在車輛使用創新功能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邱達根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車輛製造商透過無線電波連接智能裝置及雲端平台,讓車載視象顯示器可播放閉路式視景回播,也有電動私家車配備「車輛召喚功能」(即車主無需登上駕駛座便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遙控車輛緩慢駛出或駛入泊車位)。然而,有車主反映,由於《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的限制,該等創新功能一直未能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意見認為,在停泊的車輛內播放閉路式視景回播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而車主可檢視及播放汽車四周範圍情況的預錄視象也有助了解發生交通意外的原因,政府會否修改相關法例,以容許車載視象顯示器在車輛停泊期間顯示更多資訊;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車主指出,車輛召喚功能對車主應付狹窄的泊車空間有很大幫助,政府會否修改相關法例,讓車主可以使用有關功能;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全面參考私家車的創新功能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應用情況,以全盤考慮修改現時本港的相關法例,讓更多車輛的創新功能得以在香港使用,從而達致發展香港成為智慧城市的目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道路安全,致力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運輸署不時參考香港以外地方的制度和經驗,以制訂和實施適當的道路安全策略和措施。另一方面,汽車科技日新月異,近年,有不少車輛製造商為車輛裝設不同便利駕駛者的設備以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而有關功能亦日漸多元化。運輸署一直密切留意國際間有關汽車科技的發展及應用,以期在引入汽車新科技的同時,不影響道路安全。就邱議員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視象顯示器

  現時,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37條, 汽車上可安裝為向駕駛人提供下述資料或視景而設計的視象顯示器:

(i)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ii)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iii)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iv)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近年,有車輛製造商為車輛裝設有回播錄像的功能的設備,透過汽車上視象顯示器回播汽車四周範圍的錄像(即並非當時的視景)。由於此功能並非屬於上述(i)至(iv)項所容許的資料或視景,所以不論汽車是否正在行駛途中,視象顯示器都不容許顯示該類資料或視景。但考慮到科技的發展、道路安全和參考其他司法地區的規管經驗,政府將會建議修訂法例,在不影響道路安全的前提下,當車輛的停泊制動器有效地啓動時(即車輛已停泊),放寬視象顯示器顯示資訊,包括回播汽車四周範圍的錄像。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若運輸署署長認為有關汽車宜於道路上使用,才會批准登記該汽車。考慮到最新車輛科技發展和香港的路面情況,運輸署已批准市場上大部分先進駕駛輔助功能裝設於汽車上,包括自動泊車、車輛側撞警示、自動防溜、輔助方向引導、自動換線、車道保持、巡航控制和自動緊急煞車等,並在符合相關國際認可標準的情況下於特定的駕駛環境使用。

  在各種先進駕駛輔助功能當中,遙距控制泊車功能(或稱為車輛召喚功能)是其中一種。此功能可讓駕駛者在離開駕駛座的情況下,透過流動設備遙距控制車輛。然而,配備此類駕駛輔助功能的車輛,仍須由駕駛者駕駛或操作。另一方面,現行法例訂明駕駛者在離開車輛前,必須先關掉引擎及確保停泊制動器經已啓動。換言之,當駕駛者離開車輛準備以遙距方式控制車輛停泊時,則無法符合此法例要求。由於使用遙距控制泊車功能會抵觸現行法例,因此運輸署現時未能批准此功能在香港使用。就此,運輸署已完成研究批准遙距控制泊車功能的可行性,並諮詢了註冊車輛製造商關於市場上遙距控制泊車功能的規格和相關的國際技術標準。考慮到國際車輛構造標準、最新的車輛科技發展、香港的路面情況,並且經仔細檢視相關法例和參考其他地區的制度後,政府將會建議修訂法例,在不影響道路安全的前提下,使司機能夠使用遙距控制泊車功能。

  就上述修改法例建議,運輸署諮詢了註冊車輛製造商、道路安全研究委員會和道路安全議會,我們亦計劃今年內就有關修例詳情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同時,運輸署會繼續留意國際間汽車科技的發展及應用,並會檢視車輛構造的各項要求,以適時更新本地車輛安全標準,使其與普遍的國際車輛標準和技術發展保持一致。
 
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