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改善政治委任官員的福利和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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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了延攬優秀人才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政府在二○一七年大幅改善他們的福利及待遇,包括為他們提供一項名為「醫療保險津貼」的應課稅實報實銷津貼,每人每年的最高津貼額達53,690元。有意見認為,政治委任官員作為香港的管治支柱,其福利及待遇亦應受到重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法官及司法人員領取上述津貼,以及每年涉及的開支為何;
(二)鑑於政府曾表示,該項津貼的調整機制應在該項津貼實施五年後檢討,檢討有否如期進行;如有,結果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企業對中高層行政管理人員提供的醫療保險津貼相當全面,為吸引業界翹楚加入問責團隊,政府會否考慮改善政治委任官員的福利和津貼,尤其把適用於他們的醫療保險津貼安排與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看齊?
答覆:
主席: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司法機構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我現回覆如下:
(一)自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司法機構向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其合資格受供養人士(註一))提供名為「醫療保險津貼」的應課稅實報實銷津貼,以補足現時由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所提供的醫療及牙科福利。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其合資格受供養人士)於在職期間,可從市場上挑選切合其具體需要的純醫療保險計劃(註二),並按他們可享有的醫療保險津貼額獲發還保費。
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及司法人員(和其合資格受供養人士)每個財政年度領取醫療保險津貼的人數及支出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 人數 | 支出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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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司法人員 | 合資格受供養人士 | ||
2017/18 | 62 | 80 | 201 |
2018/19 | 90 | 120 | 473 |
2019/20 | 100 | 131 | 552 |
2020/21 | 108 | 144 | 641 |
2021/22 | 100 | 134 | 614 |
(二)按現行的調整機制,醫療保險津貼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參考截至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過去12個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由二○二二年四月一日起,醫療保險津貼額如下:
年齡 | 每人每年最高津貼額(元) |
60歲及以上 | 58,487 |
55歲至60歲以下 | 48,149 |
50歲至55歲以下 | 40,089 |
45歲至50歲以下 | 33,749 |
45歲以下 | 24,990 |
受供養子女 | 21,025 |
上述的調整機制須在醫療保險津貼實施五年後作檢討。有關檢討現正進行中,並預計於二○二三年第一季完成。
(三)就政治委任官員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薪津獨立委員會」(獨立委員會)就他們的薪酬待遇向政府提供意見。獨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須就政治委任制度官員的薪津安排進行定期檢討,通常為每五年一次並在新一屆政府任期開始前一年進行。獨立委員會已就第六屆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待遇完成檢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已於二○二二年五月接納獨立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獨立委員會認為經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二○一七年批准的局長現金薪酬(註三)按年調整機制以及薪酬以外的其他福利部分應繼續維持,惟年假安排則應作出改善。至於醫療福利方面,獨立委員會考慮到不同層級的政治委任官員應可享有的醫療及牙科福利水平須予以審慎檢視,且須有充分理據支持,因此獨立委員會表示會就政治委任官員的醫療及牙科福利事宜展開深入研究,並在其現屆任期於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前進行檢討,而政治委任官員在任期內享有與公務員相同的醫療及牙科福利的安排則暫時維持不變。
註一:合資格受供養人士指配偶及(i)19歲以下或(ii)19歲或以上但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包括父母已離婚/依法分居子女、繼子女、領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上文第(ii)項適用的子女必須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全日制職業訓練,或由於身體衰弱或精神欠妥而倚賴有關人員供養。
註二:純醫療保險計劃指不含任何非醫療成分(例如人壽、儲蓄、投資相連或住院現金津貼)的醫療保障計劃。
註三:局長的現金薪酬是用以決定其他政治委任官員的現金薪酬的基準。
完
2022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5分
香港時間19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