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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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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十一月十五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64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分別於二○二二年四月十日及十二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合共被判處罰款10,000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3歲男子,他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他於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離開其隔離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八日,緩刑十二個月。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名47歲男子,他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他於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離開其隔離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八日,緩刑十二個月。
 
  《規例》訂明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規例》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檢疫或隔離期間擅自離開指定檢疫或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