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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香港體育館嚴重事故調查工作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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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就香港體育館嚴重事故調查工作舉行記者會。調查Mirror演唱會事故工作小組主席李子俊、專家顧問林超雄博士和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陳家禮亦有出席。以下是孫玉菡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

  就勞工及福利局和勞工處而言,我們的主要工作是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判斷相關舞蹈員的身分屬自僱或僱員。我們參考七月二十八日在紅磡香港體育館演唱會期間發生的意外,及於七月二十五日綵排期間發生的意外,勞工處已審視相關舞蹈員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等相關資料,並已進行刑事調查。

  經與律政司商議,律政司參考了終審法院在二○○六年一宗重要判案的原則,當中臚列了決定僱員屬於自僱或僱員的大原則。根據這些大原則結合我們審視相關證據,勞工處經諮詢律政司後,所有掌握的證據顯示相關舞蹈員是以僱員身分參與演出。這是我們做了這麼多工夫、審視所有證據後,很有信心作的判斷──這些舞蹈員是屬於僱員身份。

  建基於這一點,勞工處會循兩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

(一)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
(二)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兩條法例管轄不同範疇。就第509章職安健條例而言,勞工處考慮檢控的對象分別涉及──

(一)僱主,即聘用舞蹈員的舞蹈公司;及
(二)處所佔用人,包括承辦商。

  我們要考慮的是他們有否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相關僱主有否為其僱員提供安全工作系統等,就此我們會嚴肅跟進,根據掌握的證據及諮詢律政司後,很快就是否採取檢控作決定。

  第二項是《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主要涉及兩件事──

(一)僱主有否為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二)當僱員出現工傷時,僱主有否按法例規定,在法定時間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

  我們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相關舞蹈公司──即舞蹈員的僱主,就其沒有呈報工傷及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事宜採取行動。我的報告到此,請大家提問。
 
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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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體育館嚴重事故調查工作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