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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法例的生效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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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三份有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法例的生效公告,以全面實施該計劃,促進本港廢玻璃飲料容器的循環再造。
 
  立法會在十一月三日通過《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訂定運作細節。
 
  根據有關公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將於二○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接受供應商登記,以及接受豁免及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並於二○二三年五月一日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由二○二三年五月一日起,任何人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
 
  於同日起,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亦須領有相關許可證。
 
  政府發言人表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旨在建立制度,以便妥善管理和循環再造本港產生的廢玻璃飲料容器,體現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共同分擔環保責任的理念。環保署會於二○二三年第一季為相關供應商安排簡介會,讓他們了解其法定責任,並會協助業界申請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和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以申請豁免。」
 
  三份公告分別為《〈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及《2022年〈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的適用範圍)公告》,將於十一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