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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分別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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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今日(十一月十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另外一名男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一名68歲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於二○二二年四月三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第599A章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49歲女子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她於二○二二年九月九日離開其隔離地點。她被控違反第599A章第32(1)及32(3)條,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一名51歲男子早前被界定為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在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跟進確診個案的流行病學調查中,該名男子在二○二二年一月二日向獲授權人員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行踪及接觸者資料,隨後並沒有再遵從要求提供資料。他被控一項違反第599D章第3(4)及(5)條及一項違反第3(2)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就控罪合共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同期執行。

  第599A章訂明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第599A章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第599D章,任何人士向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的要求提供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檢疫或隔離期間擅自離開指定檢疫或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此外,在追蹤期間向獲授權人員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並會阻延病毒追蹤工作,對公共衞生構成重大威脅。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