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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大學的管治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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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博士的答覆:

問題:

  現時,八所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大學各自設有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校委會),作為管治及決策單位。關於該等大學的管治及決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修訂八所教資會資助大學的主管條例及規程,以防校內管理層繞過其校董會或校委會,由他們組成的委員會決定聘任校長及副校長等重大校政;

(二)是否知悉,八所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校董會或校委會是否有權推翻沒有經其審議而作出的決定(例如更換校徽設計);如有權,詳情為何;如無權,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有教資會資助大學校董會的校外委員數目較校內委員少,令公眾未能有效監察大學的管治,政府有否檢討,八所教資會資助大學的校董會或校委會有否充分發揮其代表公眾監察大學管治的角色;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如檢討結果為否,會否考慮修訂該等大學的主管條例及規程,以平衡校董會或校委會校內和校外委員的比例?

答覆:

主席︰

  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大學均為依據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自主機構,在制訂課程與學術水平、甄選教職員與學生、提出與進行研究,以至內部調配資源等方面,均享有自主權,並要為此負責。大學各自設有校董會/校務委員會,英文為「Council」(註一),作為其管治及決策單位。一般而言,大學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按院校自主原則對大學的整體方針、策略、人事任命及財政管理等事宜有決策權。個別大學亦設有諮議會/顧問委員會,即「Court」(註二),為大學的最高諮詢機構,一般會就重要校政事務,例如關於大學整體政策的動議獲校董會徵詢意見。基於各大學獨特的背景、歷史、發展歷程及實際運作,各大學校董會的組成及大學的管治架構都不盡相同。

  大學校董會可因應其實際情況及根據其大學條例規定,下設委員會處理部分執行事宜。目前個別大學條例亦有列明設置特定的委員會,並列出該些委員會的職責,例如榮譽學位委員會負責就頒授榮譽學位事宜提出意見;財務委員會負責處理與大學財務有關事宜;行政及計劃委員會負責包括協助校長執行其職責、提出發展計劃等,而該些委員會均須向校董會或校監(註三)作出報告。

  就梁美芬議員問題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及(二)教資會的《程序便覽》訂明,大學管理層的任命屬於大學自主範圍內事宜。各大學條例及其規程賦予大學校董會主理大學主要人員聘任事宜的權力,大學校董會則根據其主管條例訂明的規程作出大學管理層的聘任。如有需要,大學校董會可按法例賦予的權力,設立委員會處理招聘及遴選事宜,再交由大學校董會作最終決定。

  至於個別大學的決策詳情,例如何等決定需由大學校董會作出或可賦權其轄下委員會作出,大學校董會和委員會之間以至管理層的權責分工為何,則由大學按院校自主原則及相關大學條例要求釐定。

(三)整體而言,各大學校董會均正履行根據各大學條例訂明的職責。政府及教資會一直致力維護各大學的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同時亦要求大學就其運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維持良好管治,確保公帑用得其所,讓大學得以按其使命及角色有效運作,符合學生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教資會歷年來亦不時就大學管治作出檢討並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建議包括管治架構的組成及轉授和匯報機制。大學亦有參考相關報告的建議,檢討其管治架構及決策機制,以確保大學的決策機制有助良好管治及切合其運行所需,並因應實際需要提出修訂或更新。如有關改動牽涉現行法例的條文,大學會提出修改相關大學條例的草案,而有關草案過往大部分由大學透過議員以私人草案形式提交予立法會審議,並在經立法會討論及表決後成為法例,過程中亦有涉及公眾及校內持份者的參與。

  此外,為進一步在教資會資助大學之間實施良好管治,教資會自二○一九至二○二二年三年期起與大學簽訂《大學問責協議》(《協議》),並配合二○二二至二五三年期實施作出更新。《協議》除了載列整體策略性方向和原則外,亦就教學及研究等主要活動範疇載有表現指標,包括(i)學生體驗教與學的質素;(ii)研究表現及研究生體驗;(iii)知識轉移及更廣泛參與;(iv)加強國際化及與國內的接觸;(v)院校的財務健康、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以提升各大學的問責性及透明度。

  各教資會資助大學由政府透過教資會經常性撥款及其他來自社會的財政來源支持其運作及發展,以培育切合本港發展所需的人才及推動本港的卓越學術研究,故此大學維持良好管治甚為重要,社會人士以此作為出發點,對大學管治架構提出意見亦屬正常。與此同時,社會就大學管治的討論及任何更改大學管治架構的建議,均難免會影響大學的決策及日常運作。為確保有關建議不會對大學的運作造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持份者宜與大學作坦誠溝通,以得出符合大學各持份者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未來路向,從而達致維持大學良好管治的共同目標。

  多謝主席。

註一:除《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之「Council」譯作「校務委員會」外,其餘七所大學之「Council」均譯作「校董會」。本答覆將統稱為「大學校董會」。

註二:《香港大學條例》之「Court」譯作「校董會」,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的相關條例譯作「顧問委員會」,至於香港浸會大學及嶺南大學的相關條例則譯作「諮議會」,其餘三所大學(包括香港中文大學)沒有設立此機構。

註三:《香港大學條例》第10條訂明其名譽學位委員會就頒授學位事宜向校監提供意見。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