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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強化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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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熙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以調停人的身分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有意見認為,由於消委會並非執法機構,因此只能透過公開點名經營手法不當的商戶以示制裁,或以調停方式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阻嚇力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經消委會成功及不成功調停的消費者投訴個案的宗數分別為何;未能成功調停的個案中,涉及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不回覆或不合作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以及消委會如何跟進該等個案;
 
(二)鑑於由二○一二年至二○二二年首季,由消委會擔任受託人的消費者訴訟基金(基金)共接獲188宗申請,但基金只為42宗個案提供協助,是否知悉,不獲基金提供協助的申請按原因劃分的宗數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基於現行司法制度中處理涉及消費者與商戶糾紛的民事案件的速度、成本效益及複雜性,令市民擔心訴訟成功的難度過高而卻步,政府有否考慮提升消委會的法定地位、賦予其執法權力或主動代表消費者提出訴訟的權力,或設立有關的政府機構;若否,政府有何計劃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處理對經營手法不當的商戶的投訴?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後,我們的綜合回覆如下:
 
  消委會一直致力研究和倡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並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履行法定職能,包括接受及審查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
 
  二○一七至二○二二年(截至十月底)約六年期間,消委會共接獲105 621宗可跟進的投訴個案(部分投訴基於投訴人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文件等原因而未能跟進)。按年成功調停、未能成功調停和仍在調停中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二○二二(截至十月底)
可跟進的個案(宗)
 
16 991 16 762 15 108 21 580 18 185 16 995
成功調停的個案(宗)
 
12 330 11 215 9 212 14 361 11 608 8 590
未能成功調停的個案(宗)
 
4 661 5 547 5 896 7 216 6 533 4 282
仍在調停中的個案(宗)
 
0 0 0 3 44 4 123
 
  在上述未能成功調停的個案中,按年涉及被投訴商戶不回覆或不合作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二○二二
(截至十月底)
涉及被投訴商戶不回覆或不合作的個案(宗)
 
[佔未能成功調停的個案總數的百分比]
343
[7%]
396
[7%]
825
[14%]
800
[11%]
798
[12%]
390
[9%]
 
 
  如遇到商戶不回覆或不合作的個案,消委會將視乎個案性質,建議消費者考慮循法律途徑處理爭議,例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如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消委會會轉介個案予相關執法部門跟進。
 
  另外,消委會為消費者訴訟基金(基金)的信託人,基金的目的是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個案向消費者提供法律援助。基金的執行委員會負責基金的一切行政事宜,包括審批申請。二○一二年至二○二二年(截至十月底)期間,基金共接獲及處理230宗申請,其中64宗獲基金提供協助,29宗在申請期間問題已獲解決,137宗不獲基金提供協助。
 
  基金處理申請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個案是否涉及重大的消費者利益或公義、受影響的人數、勝訴的機會及對不當經營手法能否產生阻嚇作用。基金沒有就不獲提供協助的申請的原因作出數據統計和劃分。
 
  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
 
  在保障消費者的工作上,香港海關和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商品說明條例》的執法機關)與消委會各司其職。執法機關有權就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並同時通過合規推廣和宣傳教育,增強商戶合規和消費者精明消費的意識。消委會則設法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並在雙方可接受的協議下,排解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糾紛。消委會一直致力上述工作,政府現時沒有計劃擴大消委會的法定職能。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相關投訴和執法數字,檢視不良營商手法的趨勢,從而制訂適切的應對策略,保障消費者權益。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