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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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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再次多謝立法會、業界及其他持份者的努力,支持及積極推動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體現「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共同分擔環保責任的理念。在今日完成《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規例》)的立法程序後,我們會加緊進行餘下的籌備工作,以期在二○二三年第二季全面實施計劃。

  剛才我聽到有多位議員對於計劃規管的範圍、收費水平是否太低、現時執行的方式為將來帶來的效果是否足夠、現時我們使用承辦商作回收的方式是否最好、是否應該交由業界收集會更好,這些(問題)我們都會在未來執行後密切注視,在三年後看看整體效果如何,我們會檢討成效,以及是否需要就這計劃作出其他的修改和改進,在這方面我們可以作出承諾。

  我亦聽到有意見指我們將來可以在垃圾站做一些回收工作,這正是環境及生態局推行改組的其中一個目的。我們希望可以藉着改組,把食環署(食物環境衞生署)現在垃圾收集的工作交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帶領和管理,相信垃圾收集和回收的工作可以得到進一步的整合,增加效益。我們會在短時間內就改組再回來立法會申請(開設)一些職位,希望到時議員也可以支持我們這方面的工作。

  剛才我亦聽到有議員特別關心如何防止未登記的供應商分發玻璃飲料容器。我們會針對此問題展開一系列工作,其中包括: 第一,我們會建立一個網上平台讓公眾及相關人士查閱已登記供應商的基本資料,並向環保署報告可疑的飲料供應商;第二,通知零售業界,包括相關的網上零售平台,有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法規,並促請業界主動核實售賣玻璃樽裝飲料的供應商是否已作登記,以確保有關的玻璃樽裝飲料符合法例要求;第三,派員到不同零售點巡查,以查核市場上分發或售賣玻璃樽裝飲料的供應商是否已登記;以及第四,與相關部門密切聯繫及交流資訊,以制定監察及查核的行動計劃。

  亦有議員提及我們如何鼓勵更多供應商回收重用玻璃飲料容器,是否可以豁免或減少80%回收率的要求呢?事實上有意開展回收重用玻璃飲料容器的供應商,若減廢率未能即時在最初達到80%的豁免門檻,仍可提出申請豁免,我們會將其整個計劃作詳細考慮。環保署會獨立檢視個別個案,考慮個案的情況能否合乎豁免要求,亦可為豁免訂定相關的條款,讓其在指定時間表內,有一定時間達到豁免所須的減廢率。在這方面環保署會提供申請指引,供業界參考。

  亦有議員提到如何向各方提供一些額外誘因,以不同方法吸引和鼓勵回收及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在這方面,根據現時的玻璃管理合約,承辦商收集和處理廢玻璃容器所收取的服務費,主要是按其處理及交付的回收玻璃物料數量計算,而不是用玻璃樽去計算,如回收(交付)量越多,服務費才會越高,以此方法提供誘因予承辦商,第一承辦商會竭力提高回收量,第二會確保玻璃樽轉換成回收物料,可以避免把玻璃樽丟到堆填區。合約亦要求承辦商籌劃公眾參與計劃,所以承辦商需要提供誘因鼓勵公眾更積極參與回收,以提升回收量。政府會在籌劃下一份玻璃管理合約時考慮如何引入更多元素,以進一步鼓勵他們以不同方式吸引或鼓勵市民把玻璃容器交回作回收再造。另一方面,政府亦已透過環保採購政策,在工務工程上採用各種含回收玻璃成分的建築物料,以支援整個回收產業鏈。

  剛才亦有議員特別關心收集到的玻璃容器,回收後的出路。現時在本港回收的玻璃容器,經處理後可用作製造環保地磚和水泥,部分會出口到外地循環再造,而回收物料亦可用作填料在不同工務工程中使用,現時這些渠道已可以完全吸納在本港回收的玻璃物料。不過,我們仍會繼續與各大學合作做一些研究,發展新的物料,亦鼓勵承辦商繼續拓展其他回收出路,我們相信如能提高回收物料的市場價值和回收出路的價值,會對增加回收率有所幫助,所以我們會繼續做這方面的工作。 

  亦有議員關心將來宣傳和教育等方面,我們完全同意這方面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環保署通過社區回收網絡「綠在區區」及「綠展隊」,在各區推廣各類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而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辦商按合約亦需要推行公眾參與計劃,包括設立街站及提供誘因以推廣及鼓勵公眾乾淨回收廢玻璃容器。除了現有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外,政府會配合計劃實施進度,同時推展宣傳和公眾教育計劃,讓公眾了解到廢玻璃容器獲妥善處理後,可以轉廢為材,以及實際上如何使用等,去鼓勵公眾更加認識(回收工作)及提升他們的回收意識。

  主席,我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這項決議案。多謝。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