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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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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立法會於二○一六年六月制定《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下稱「計劃」,訂立法定規管框架。計劃旨在建立制度,妥善管理和循環再造本港產生的廢玻璃飲料容器,適用於以密封玻璃容器預先包裝的飲料,下稱「受規管物品」。
 
  《修訂條例》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為計劃制定「上游措施」,包括受規管物品的供應商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下稱「署長」,登記,並為其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受規管物品定期呈交申報、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修訂條例》同時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就已遭扔棄的玻璃容器的妥善處置制定「下游措施」,包括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及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以及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及輸出香港均須領有許可證。
 
  今日動議立法會通過的決議案,主要是根據《修訂條例》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下新增的第55條,經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訂立的《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下稱《規例》),就計劃的「上游措施」的運作細節訂定條文。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任何人可按照《規例》向署長提出申請,要求登記為登記供應商。《規例》訂明登記分為一般登記及短期登記兩類。一般登記如非遭署長撤銷,將一直有效;短期登記的有效期則為30日。提供短期登記,主要是為了方便一些偶爾在香港短暫經營並分發少量受規管物品的供應商,例如展覽會的外地參展商等。
 
  《規例》訂明,就一般登記而言,登記供應商須在每季度結束後的28日內向署長呈交季度申報。至於短期登記,登記供應商則須在登記期滿後的28日內,呈交一份涵蓋整段登記期間的申報。登記供應商呈交的每份申報,須載有申報期內在香港分發或耗用的受規管物品總容量的資料。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署長在釐定登記供應商須繳付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款額後,會向該登記供應商送達繳費通知書。《規例》訂明登記供應商須在繳費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交有關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按照「污染者自付」原則,受規管物品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水平,應足以收回實施玻璃飲料容器計劃的全部成本。根據收集及循環再造廢玻璃飲料容器的成本估算,我們建議循環再造徵費按容量計為每公升0.98元,並於《規例》的附表內訂明。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登記供應商須在呈交申報當年後的五年內保留關於該申報的訂明紀錄及文件。《規例》訂明此等紀錄及文件應包括紀錄、發票、收據、送貨單、存貨紀錄或任何其他文件,載有足夠資料讓署長用以核實申報載列的資料。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登記供應商須每年就所呈交的申報,向署長呈交一份由執業會計師擬備的審計報告。《規例》訂明署長在處理登記時,可因應實際情況靈活指明登記供應商的周年審計日期,以盡量配合登記供應商不同的財務匯報周期。每次審計完成後,核數師須在報告內述明,有關登記供應商有否遵照法例保留紀錄及文件;申報是否基於該等紀錄及文件擬備的;及申報涵蓋的受規管物品的容積,以公升計,是否按照法例報告。
 
  現時,部分本地飲料製造商已有安排收集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並在清洗及消毒後重用。這個安排不單善用資源,亦可有效減少廢物,有助紓緩堆填區的壓力。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登記供應商可向署長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申請豁免部分責任,包括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以鼓勵他們安排回收並重用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登記供應商申請豁免時須繳交申請費,並詳述回收和再使用或循環再造玻璃飲料容器的運作安排。署長會評估所提交的「減少容器廢物計劃」是否切實可行,以及有關容器的回收和再使用或循環再造的安排是否合乎環保要求。按政府一貫的收費政策原則,申請費會定於9,250元以收回處理豁免申請全部成本,並於《規例》內訂明。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署長在授予豁免時,可施加條款及條件。獲豁免的登記供應商須按豁免附帶的相關條款及條件,定期呈交審計報告,證明其回收和重用安排已切實執行,達至指定的回收重用水平,並符合相關環保要求。豁免附帶的條款及條件亦會規定,登記供應商若在獲豁免期間的某一年未能達至指定回收重用水平,便須按該年未能回收的玻璃飲料容器的總容積來計算並繳付相關的容器循環再造徵費。《規例》亦訂明,如有關人士違反豁免附帶的任何條款及條件,署長可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撤銷、更改或暫時中止有關豁免。
 
  在實施時間表方面,《規例》獲得通過後,我們會安排簡介會,讓相關供應商了解其法定責任,並會向相關業界提供協助,以便他們申請成為登記供應商和憑藉「減少容器廢物計劃」以申請豁免。我們準備在二○二三年第一季開始接受供應商的登記、豁免及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以期在第二季全面實施計劃。我們會適時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實施《修訂條例》及《規例》的條文。
 
  在此,我非常感謝小組委員會(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提出與玻璃飲料容器相關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及其他成員,在立法會暑期休會前召開兩次會議,就《規例》提出寶貴意見及完成審議工作,並對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表示支持。
 
  主席,自二○一八年起,由政府委聘的玻璃管理承辦商開始提供全港廢玻璃飲料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如果《規例》今日得到立法會通過,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便能全面實施,令我們的環保工作向前再邁進一步。
 
  我謹此陳辭。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