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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協助中小企業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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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惟宏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資料,港股平均每日成交額由去年八月約1,412億元,下跌至今年八月約833億元。此外,一所會計師事務所的統計顯示,今年本港首三季的首次公開招股數目及集資額較去年同期分別下跌百分之三十六及八十一。有意見認為,上述數據反映現時市況低迷,不利於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就擴闊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渠道提供更靈活、均衡及可持續發展的方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金融界人士反映,不少上市公司近年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銳減、業務持續虧損或擴展計劃受阻,因此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中有關「經營的業務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的規定,有機會被港交所停牌或除牌,政府會否促請港交所更靈活執行該條文的規定,從而協助該等中小企業維持其融資渠道;及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不少中小企業上市後,其股票交投疏落,未能吸引投資者的關注及金融機構對其進行分析和推廣,有關情況不利於該等企業發展及日後再進行融資,政府會否研究構建一個更活躍、流通量更高的二級市場交易制度,從而吸引更多企業來港上市融資?
 
答覆︰
 
主席︰
 
  多謝李惟宏議員的提問。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後,我現回覆如下:
 
  就第(一)及(三)部分,無論短期市況如何,作為眾多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公司的環球主要上市中心,香港一直以建設具活力及持續發展的融資中心為目標,為不同類型和背景的企業擴闊融資渠道,同時提供一個具深度和活力的集資平台。自二○一八年,我們實施了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便利新經濟公司及海外發行人在港上市,亦推出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上市機制,擴闊企業在港融資的渠道。行政長官在上星期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指出,我們支持港交所明年修改主板上市規則,以便利具規模但尚未有盈利或業績支持的特專科技企業上市。港交所現時正就具體建議諮詢市場意見。
 
  除此之外,為整體加強香港作為一個全方位集資中心的競爭力,《施政報告》亦提出由港交所構思活化GEM,即現時主板之外的第二板塊,服務中小型發行人,為中小型及初創企業提供更有效融資平台。就此,港交所已在上市委員會下成立專責小組,檢討GEM的功能和定位。有關工作涉及多個層面,例如發掘適合透過股票市場融資但未能達到主板或現時GEM上市門檻的潛在發行人來源;評估潛在發行人來源的市場吸引力和流動性,即是否能夠吸引投資者持續持有及買賣有關股票;研究提升現時股票的流動性;考慮相關風險管控措施等。另一方面,港交所亦積極參考各地類似市場的經驗,包括近年內地的中小型及創新企業融資平台,即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的發展。
 
  港交所正與不同持份者接觸、聆聽意見,對各項議題不會有既定立場,並會在充分了解市場需求和考慮相關風險後,期望在明年內提出具體建議,並進一步諮詢市場。
 
  我們相信上述措施落實後,香港的上市平台將更有效為不同類型的企業,特別是科技公司和中小型發行人提供更寬廣和靈活的融資渠道,有利推動市場發展,亦為證券及其他相關業界帶來更多機遇。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除了致力加強證券市場的寬度和深度,我們同樣重視提升上市發行人的質素,確保普羅大眾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為回應市場人士擔心「殼股」問題導致市場出現沒有實質營運或業務的上市公司,帶來投機炒賣活動及增加市場被操控的風險,港交所經諮詢市場後於二○一九年十月修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
 
  在執行有關條文時,港交所會按發行人的個別情況,包括其業務模式、經營規模及往績、客源規模及類型等多方面因素,並參考相關行業的慣例與標準作出全面評估。若發行人的業務只是由於市況而出現暫時性的縮減或暫停,將不會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第13.24條。
 
  若港交所在綜合考慮後認為發行人未能符合要求,會按上市規則第6.01(3)條將有關證券停牌,給予發行人復牌指引,並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發行人最多18個月重新符合有關要求。若發行人未能於限期內符合復牌條件,港交所會考慮取消其證券的上市地位。雖然我們認為仍有必要繼續透過相關規則保持市場質素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因應疫情可能對部分停牌發行人的復牌進度帶來影響,若發行人由於疫情出現特殊情況,港交所將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作彈性處理。
 
  多謝主席。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