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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規管分間單位的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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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吳秋北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注團體指出,儘管規管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條例》)已於本年一月生效,不少「劏房」租戶仍不了解自身權益,而部分業主亦沒有遵從《條例》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條例》生效至今,當局收到多少宗有關「劏房」租賃的查詢及投訴,以及跟進了多少宗個案(包括有否上門進行調查);當局有否定期上門抽查;如有,次數為何,以及會否加強抽查工作;

(二)自《條例》生效至今,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共收到多少份有關「劏房」的租賃通知書(即表格AR2);有否統計,當中分別有多少份通知書涉及的租賃(i)採用政府提供的租賃協議範本及(ii)屬自行訂立的租賃協議;

(三)自《條例》生效至今,相關政府部門(包括估價署及水務署)共接獲多少宗有關「劏房」業主濫收水電或雜費的投訴及查詢,以及調查了多少宗個案;

(四)鑑於政府透過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服務隊),以協助推廣《條例》及向「劏房」業主及租戶提供支援,有否評估服務隊的工作成效;會否加強服務隊支援「劏房」租戶的工作,以協助他們投訴違例的業主;及

(五)鑑於有「劏房」租戶擔心投訴違例業主不果會被迫遷,當局會否協助投訴初步成立的租戶入住過渡性房屋一段時間,以減低他們的憂慮?

答覆:

主席: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租務管制條例)第IVA部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生效。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立專責小組負責租務管制條例的執行工作。

  就吳秋北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自租務管制條例生效起至九月三十日,估價署透過電話熱線、電郵、信件、探訪、區域服務隊轉介、辦事處櫃位等共接獲約8 300個有關分間單位租務的查詢,當中有關收取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的查詢共約910個。若業主涉嫌違反租務管制條例的規定,例如未有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估價署遞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濫收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的付還、要求租客支付不屬租務管制條例所准許種類的款項,或對租客作出侵擾,有關投訴人可經郵寄、電郵、電話熱線或親臨估價署舉報。估價署會按租務管制條例進行調查及跟進,有需要時亦會實地視察。

  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估價署正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調查涉嫌觸犯租務管制條例下針對規管租賃的罪行,包括:

(a)主動向透過估價署電話熱線查詢租務管制條例事宜的租客詢問其租賃的情況;

(b)向收到的租賃通知書上有關租客發出邀請函以進行訪談;及

(c)估價署與水務署強化聯合巡查,主動探訪各區「劏房」戶,藉此宣傳「劏房」的租務管制,以及向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有否涉嫌觸犯相關罪行,並作適當跟進。

  估價署自今年五月下旬至九月三十日進行了36次巡查行動,當中包括18次與水務署進行的聯合巡查行動。估價署已造訪了位於多區約1 600個「劏房」戶,包括估價署聯同水務署造訪的1 133個「劏房」戶。估價署會持續探訪「劏房」戶,並在不同時段進行,包括非辦公時間(例如傍晚時分或周末),目的是接觸更多「劏房」戶,以加強宣傳租務管制條例,以及向租客直接了解其業主有否涉嫌觸犯相關罪行。此外,為加強就「劏房」租務管制的執法和宣傳,估價署和水務署目標於二○二三/二四年度完結前聯合造訪約4 000個「劏房」戶。

  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估價署識別了467宗有關業主涉嫌違反租務管制條例的個案,當中有24宗屬投訴個案,其餘為估價署從不同渠道主動識別出來的個案。有關業主於收取經分攤水電費的付還時涉嫌違反租務管制條例規定,以及業主涉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租務管制條例所准許種類款項的個案分別有114宗及10宗。在467宗個案中,估價署正在調查292宗個案,並正就另外24宗個案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採取適當行動。由於其餘個案的租客拒絕向估價署提供進一步資料,故估價署未能繼續跟進。估價署正聘請退休紀律部隊人員成立專責執法及調查特遣隊,以提升其執法和檢控的效率。

  另外,由今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水務署共接獲約1 100宗有關「劏房」住戶被濫收水費的查詢及35宗相關投訴。水務署剛就當中一宗投訴個案提出檢控,並正在調查六宗個案,而另外28宗個案由於沒有足夠證據,故未能繼續跟進。

  另外,估價署和水務署會聯合造訪「劏房」戶,以加強執行租務管制和視察有否濫收水費。就處理濫收水費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為「劏房」安裝獨立水錶。水務署亦會成立專責團隊處理「劏房」戶安裝獨立水錶的申請。

(二)根據租務管制條例,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遞交租賃通知書,以提供關於該租賃的資料,包括有關分間單位的地址、租賃期、租金、面積、單位設施等。截至九月三十日,估價署處理了6 945份租賃通知書。由於業主在遞交租賃通知書時無須向估價署提交租賃協議,因此估價署並不知悉已遞交租賃通知書的規管租賃中有多少是使用政府所提供的租賃協議範本或自行訂立租賃協議。

  事實上,政府提供的租賃協議範本只作一般參考之用。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可使用範本並因應情況對範本作適當的修訂,或自行訂立租賃協議,唯不可抵觸規管租賃的強制性條款或與其不一致。

(四)政府透過公開招標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於今年一月初起透過街站、家訪、宣傳網頁、舉辦網上或實體講座及簡介會等宣傳活動,以及其聯繫網絡接觸基層市民,協助估價署在地區層面推廣新法例,以及處理一般查詢和轉介個案等。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六支區域服務隊在區內熱門地點共設立155次街站、派發或郵寄約151 000份宣傳單張、舉辦了89次網上或實體講座及簡介會,以及探訪了1 482個「劏房」戶。六支區域服務隊亦分別透過電話專線、電郵及WhatsApp專線等共處理了約6 200個查詢,並把個別個案(包括涉嫌違規個案)轉介予相關部門作適當跟進。另外,政府委託一間非政府機構設立及管理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資訊平台,作宣傳及教育用途。有關資訊平台已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開始運作(www.sdu-info.org.hk)。

  區域服務隊需每月向房屋局提交報告,匯報服務進度,包括舉辦活動的詳情及成效,以及向業主和分間單位租客提供的支援等。房屋局亦不時實地視察區域服務隊舉辦活動的情況,以檢視如何加強服務隊的相關工作。

(五)根據租務管制條例,規管租賃的租客享有為期四年(首租期兩年和次租期兩年)的租住權保障。如任何人(包括業主)非法剝奪規管租賃的租客對該分間單位的佔用;或作出任何刻意打擾租客或其他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的作為,乃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至於過渡性房屋方面,現時的申請入住資格為輪候公共租住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庭;或居於嚴重不適切住房而合理地被視為有迫切需要接受社區援助的人士。然而,營運過渡性房屋的非政府機構亦可按其服務需要彈性地預留不多於百分之20的單位予其他類別的申請者,包括家庭環境遭遇突變的人士,或因種種原因(例如被無理迫遷)而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支援非政府機構推行過渡性房屋項目的資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亦同意如有需要,可讓個別項目的營運機構在獲得其准許後預留多於百分之20的單位予其他類別的申請者。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