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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電動可移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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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世榮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該類工具」)容易衍生道路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各款該類工具的留用進口量及銷售量;
 
(二)現時有何措施規管該類工具的買賣;
 
(三)鑑於據悉用於該類工具的電池的質素參差,可能出現漏液或因過熱而引致火災,政府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有關意外的宗數,以及有否制訂措施對有關電池的安全性作出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二○一九年一月以來,政府有否就涉及該類工具的交通意外收集數據(包括發生地點、駕駛者年齡及意外原因)並進行分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三年,政府針對涉及使用該類工具的違法行為採取了多少次執法行動,以及判罰為何(按違例行為類別列出有關資料);
 
(六)對於在別人違法使用該類工具所引致的交通或其他意外中傷亡或蒙受財物損失的人士,政府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及
 
(七)鑑於政府正考慮該類工具的規管架構,並在今年五月於一段單車徑推行為期六個月的先導試驗計劃,政府會否在該計劃完成後,(i)制訂規管該類工具的時間表,以及(ii)制訂措施,確保該類工具的駕駛者具有所需的道路安全知識和意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世榮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保安局、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消防處、政府統計處和運輸署後,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政府統計處,電動滑板、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貨物協調制度」下並沒有獨立的貨物編號,而它們所屬的貨物編號也包含其他車輛,故未能提供各款工具的進口數量。
 
  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由機械驅動的車輛,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中「汽車」的定義。任何「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但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運輸署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條例》下登記及發牌,而在道路上使用這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工具即屬違法。此外,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出售、供應或出租任何在構造、重量、裝備或其維修不符合《條例》的汽車,或該汽車可對任何人產生或相當可能產生危險,除非該人有合理因由相信該汽車不會在道路使用。
 
(三)、(四)及(五)根據警務處截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的數字,在二○二○、二○二一及二○二二年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意外數目分別為18、27及11宗。警務處及運輸署沒有備存相關意外的細項資料。而拘捕個案數目分別為285、217及179宗,當中所涉罪行包括: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取消駕駛執照資格一至三年;駕駛未有登記車輛,初犯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再犯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罰則與駕駛未有登記車輛相同。警務處及運輸署沒有備存相關法庭判罰的數字。根據截至本年十月十五日的數字,消防處在二○二○、二○二一及二○二二年分別處理11、10及九宗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火警事故。
 
(六)及(七)鑑於近年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日趨普遍,政府正着手研究如何加強規管,包括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城市的做法,並需考慮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情況。
 
  為了在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取得實際運作的經驗,運輸署在二○二一年於將軍澳南及香港科學園旁的部分單車徑進行實地試驗。而現時,運輸署正與香港科技園公司合作,由今年五月起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先導試驗,以蒐集在港鐵大學站至科研路之間的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作短途代步的資料。政府將會仔細分析和審視有關試驗的結果、其他司法管轄區/城市的做法,並與有關部門進行詳細討論和聽取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以助進一步制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架構,並將適時向立法會匯報。

  此外,運輸署亦一直聯同道路安全議會及警務處進行不同的宣傳及教育活動,向所有道路使用者推廣道路安全。政府透過不同的渠道向公眾宣傳有關於禁止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訊息,例如由警務處及香港電台聯合製作的短片、由運輸署出版及派發的刊物、運輸署的網頁及道路安全議會的社交媒體平台等。政府會繼續透過宣傳及教育工作,加強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識。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