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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徵收排污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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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食水用户的處所如已接駁公用污水渠,該用户須按該處所的獲供水量,按訂明收費率繳付排污費。有沙田山下圍村(即曾大屋)村民反映,該村住户的處所並未接駁公用污水渠,而住户過去多年亦從未收到繳付排污費通知,但他們近日被渠務署按照《時效條例》(第347章)徵收過去六年的排污費;龐大的費用對村民造成沉重的經濟壓力,部分村民更無力繳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該村的住户表示,他們的處所並沒有接駁公用污水渠,渠務署向他們徵收排污費的理據為何;
 
(二)有否檢討,上述事件是否涉及渠務署錯誤或遺漏徵收排污費;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如何避免事件再次發生;如檢討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渠務署錯誤或遺漏徵收排污費的個案宗數(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人為失誤及行政失當)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所涉款額為何;
 
(四)過去五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有關渠務署錯誤或遺漏徵收排污費的投訴,以及每宗個案的以下資料:徵收款額、出錯原因及投訴是否成立;及
 
(五)處理及調查錯誤或遺漏徵收排污費的機制為何;渠務署會否就查明涉及行政失當的個案向有經濟困難的村民退還排污費,或豁免/酌情處理對他們的徵費,以及對有關人員作出紀律懲處?
 
答覆:
 
主席:
 
  政府基於污染者自付原則,向使用公共排污服務的用戶徵收排污費,以收回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的營運和維修成本。根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任何擁有用水帳戶的處所,如直接或間接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將廢水從該處所排出,均須向政府繳付排污費。
 
  部分年代久遠的污水渠系統,有可能由於因紀錄不全而導致未有及時徵收排污費,渠務署因此會不時檢視收取排污費的情況,包括搜尋過往紀錄及進行實地調查,確定有關處所是否已直接或間接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廢水,以確定相關用戶是否須繳付排污費。渠務署會持續執行以上工作,以檢視收取排污費的情況及適時追收有關的排污費。
 
  為更準確識別須繳交排污費的用戶,渠務署自二○一五年十二月起已要求用戶在水務署開立帳戶時須提供是否有自設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若核實用戶已設有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並且沒有排放污水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則不會向該用戶徵收排污費。
 
  就劉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就山下圍(曾大屋)的個案,渠務署過往並沒有山下圍圍內住戶將廢水排放至周邊的公共排水系統紀錄。署方於二○二一年巡視山下圍周邊渠道接駁狀況時,發現圍內有部分住宅將廢水排放到圍內排水渠道,再經其他渠道接駁至位於山下圍周邊的公共排水系統及旱季截流器,最後接駁至沙田污水處理廠處理。渠務署經查核相關紀錄包括用戶的水務帳戶開始日期和公共污水系統啓用年份等後,確定有關用戶的廢水排放合符徵收排污費的條件,因此於二○二二年四月向山下圍約60個住戶發信通知徵收過往之排污費,收費年期由數個月至六年不等。
 
  渠務署其後應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邀請在二○二二年六月與山下圍代表會面,詳細解釋徵收排污費的原因和詳情。排污費是以水務監督供應該處所的水量為依據。是次徵收過往排污費所涉及之總金額,按訂明的收費率計算約為港幣12萬元,每戶約需繳交70元至8,000元不等。現時,渠務署仍在與相關住戶就個案進行商討,用戶如不同意所徵收的排污費,可提出反對並申明理據,署方會按實際情況考慮,用戶在渠務署作出最終決定前毋須繳交過往相關的排污費。如有關住戶不同意最終收取排污費的安排或金額,亦可根據《污水處理服務條例》向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二)渠務署正就上述事件作出檢討,包括安排與有關用戶作進一步實地視察及商討具體情況。如前文所述,由於污水渠接駁紀錄數量眾多及持續更新,渠務署需要適當時間核實有關資料,包括翻查過往紀錄以及進行實地查察,方可確定有關處所是否已直接或間接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廢水,並須繳付排污費。
 
(三)過去五年,渠務署曾向約11 600個用戶發出追收排污費的付款通知書,收回合共約690萬元的排污費。如前文所述,所有追收排污費個案的原因均是署方經翻查過往紀錄或進行實地查察後,確定有關用戶的處所已直接或間接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以排放廢水。
 
(四)現時全港有大約320萬個用水帳戶。用戶在水務署開立帳戶時,渠務署會透過電腦系統自動識別其用水登記地址是否已接駁至公共污水系統,並按相關資料向用戶徵收排污費。然而,有些用戶在登記用水地址時所用的格式或其他輸入資料可能引起偏差,以致電腦系統錯誤地識別有關用水地址已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並向有關用戶徵收排污費。就此,過去五年大約有1 000個用戶不同意被收取排污費並申請退還款項的成立個案,理據主因是已設有化糞池/其他污水處理設施並且沒有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署方經審閱用戶提供的理據及核實地址等有關資料後,已退還合共約300萬元給有關用戶,亦沒有相關投訴紀錄。
 
(五)巿民如發現其處所沒有排放污水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但被徵收排污費,可致電2834 9432、傳真3104 6433、電郵至customer_services@dsd.gov.hk或致函香港薄扶林道2A號西區裁判法院地下,與渠務署客戶服務部聯絡,並提供登記人聯絡電話及水費帳單上的用水帳戶編號。渠務署會聯絡有關客戶作實地查證,若確定有關帳戶未有接駁至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渠務署會安排退款。水費帳單的背頁也載有備註,提示用戶如其處所並無排放廢水至公用下水道/排水渠但被收取排污費,應聯絡渠務署跟進。
 
  此外,渠務署會不時檢視收取排污費的情況,如發現有用戶已直接或間接接駁公用排水渠或下水道卻未有被徵收排污費,渠務署會向該用戶發出有意徵收排污費的通知。如用戶不同意有關的徵收排污費安排,可於通知期內向渠務署申明理據及提供有關資料。渠務署會詳細審閱用戶提供的理據及資料,適當地跟進有關個案。若用戶因經濟問題未能一次過繳交追收的排污費,署方可協助其辦理以分期付款方式繳費。
 
  就懲處方面,政府有一套明確的公務員管理制度,對行為不當或干犯罪行的公務員,會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
 
2022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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