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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於十月二十一日刊憲以及大麻二酚將列為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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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日)表示,政府將於明日(十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及《2022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
   
  《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將於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除就大麻二酚(簡稱CBD)的管制外,兩項修訂令預計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而就CBD的管制則於二○二三年二月一日生效。有關詳情,包括修例建議的理據,載於今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A)。
   
  發言人說:「業界及公眾應盡早安排棄置管有的CBD產品,以免於二○二三年二月一日規管CBD的法例生效後違反有關法例。」
   
  因應公眾建議,政府將安排棄置箱,以供在指定限期內自願棄置CBD產品。由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期間,棄置箱(相片載於附件B)將放置於10個位於全港不同地區的政府處所,以方便棄置CBD產品。該10個政府處所及開放時間的列表載於附件C。公眾人士可於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致電2526 6647或發送電郵至nocbd@sb.gov.hk聯絡保安局禁毒處,就棄置CBD產品尋求協助。所有已棄置物品均不能退回。有關規管CBD的更多資訊載於禁毒處的網站(www.nd.gov.hk/tc/index.html),以及禁毒處的Facebook和Instagram專頁。
   
  《危險藥物條例修訂令》將溴啡、CBD、氯氮唑侖、CUMYL-PEGACLONE、二氯西泮、二苯基乙基哌啶、氟溴唑侖、異硝氮烯、MDMB-4en-PINACA和甲硝苯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的管制。這些物質將如其他危險藥物一般,受到《危險藥物條例》的嚴格管制。販運及非法製造有關物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和服用這些物質,則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
   
  《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令》將4-苯胺基哌啶、4-苯胺基哌啶-1-羧酸叔丁酯和去甲芬太尼納入《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附表2的管制。管有、製造、運送或分銷任何受《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的物質以非法生產危險藥物,或並非根據及按照香港海關發出的牌照進口或出口這種物質,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5年。
   
  政府一直保持警覺,密切留意香港境內外的毒品趨勢,並採取及時行動,以立法管制新興毒品。作為一項常規工作,政府不時更新受香港法例管制的危險藥物及化學品列表,以防止它們對公共衞生和安全構成威脅。發言人說:「有關修訂旨在防止販運和濫用這些危險藥物及物質,這有助鞏固香港抗毒的防線。」
 
2022年10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2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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