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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因嚴重偏離批准圖則所示工程及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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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承建商因進行建築地盤的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時嚴重偏離屋宇署批准的圖則,及以危險方式進行有關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上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四十萬元。

  個案涉及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在跑馬地一個建築工地發生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工地操作挖掘機清理建築物料時,被墮下的一條金屬支撐擊中,其後不治。屋宇署調查發現,有關金屬支撐屬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的一部分,但沒有被妥善焊接,以及該工程的施工程序與批准圖則不符。

  負責有關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的承建商,進行該工程時嚴重偏離屋宇署批准的圖則,以及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人身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40(2A)(b) 和第40(2B)(b) 條。屋宇署遂於去年四月對承建商提出檢控。承建商於九月三十日被定罪,因嚴重偏離批准圖則所示工程,違反《條例》第 40(2A)(b)條,被判罰款二十五萬元;及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違反《條例》第40(2B)(b) 條,被判罰款十五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六日)表示,承建商須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建築工程,在工程展開前須提供足夠的預防措施,亦應按照《建築物條例》進行建築工程,以確保地盤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b)條的規定,正由他人代為進行任何訂明檢驗或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以及與該等檢驗或工程直接有關的任何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註冊專門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任何工程或與之嚴重相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此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與任何訂明檢驗、地盤平整工程、打樁工程、基礎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已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或授權或准許或已授權或已准許進行該等檢驗或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2022年10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