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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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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分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其中一人亦同時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28歲女子,她於八月三十一日接獲通知,其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呈陽性。在其「疫苗通行證」顯示為「紅碼」期間,她於九月一日離開住所,並乘搭公共運輸工具及進入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她被控違反一項第599A章第32(1)及32(3)條,以及一項第599F章第9AA(1)及9AA(2)條,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12,000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52歲女子,她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訂明她必須在家中強制隔離十四日。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她分別於八月十六日及十七日離開隔離處所,並於八月十七日自行移除電子手環。她被控違反三項控罪,分別為兩項第599A章第32(1)及(3)條,以及一項第23(1)、(4)及(5)條。她今日就三項控罪,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十四日,緩刑十二個月,同期執行。

  根據第599A章第32條訂明任何自知屬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根據第599A章第23條,隔離人士必須遵守隔離令的條款,包括在指明隔離期間配戴電子手環和禁止剪斷電子手環。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在持有「紅碼」期間進入第599F章下的餐飲處所或其他指明處所,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衞生署會繼續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嚴肅跟進違規個案,並根據調查結果和證據考慮作出檢控。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在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期間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例人士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