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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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九月二十三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完成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國泰世華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國泰世華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1,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二)是根據金管局對國泰世華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國泰世華香港在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六年二月期間就進行持續客戶盡職審查及對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的管控存有缺失。國泰世華香港在該期間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及嚴格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此外,國泰世華香港沒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設有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該等違反情況及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國泰世華香港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信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國泰世華香港已就金管局所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及優化措施;及
  4. 國泰世華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銀行高級管理層的監察,是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管理架構的重要一環。在履行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責任時,銀行須清楚了解有關風險,並配置足夠資源以及確保機構內部整體有效協調,以適時和積極地跟進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事宜。銀行應參考金管局的相關指引及通告,就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管理實施合適的管治制度。」
 
註一: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註二: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