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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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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上旬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幢獨立屋的若干個建於外牆、地下、平台及天台的搭建物,面積共約75平方米。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十萬零五千六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