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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Commerzbank AG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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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完成對Commerzbank AG香港分行(CBHK)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CBHK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6,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二)是根據金管局對CBHK就《打擊洗錢條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的管控問題涉及在二○一二年四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間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所執行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在該期間CBHK亦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有關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對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實施姓名搜索機制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CBHK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CBHK就金管局所發現的缺失而採取的補救措施;及
  4. CBHK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在開戶時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第一道防線和基本要求,以維持香港銀行體系穩健。銀行應參考金管局的相關指引及通告,持續檢視及提升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系統的表現,並確保其政策及程序的設計和實施保持有效。」

註一: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註二: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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