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找換店及其董事和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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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找換店及其男董事和男店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先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找換店和男董事早前已各被判罰款八千元,男店員則在今日(八月二十三日)被判罰款九千六百元。
 
  海關人員去年一月進行調查,發現北角一間找換店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續期申請被拒後,其男董事和男店員仍在該處經營貨幣兌換業務,找換店及二人因而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海關提醒消費者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網頁瀏覽: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