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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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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找換店的女東主及一名女職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八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四萬二千元及二萬元。

  二○二○年十一月,海關人員經調查後發現,該兩名女子於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續牌申請被拒後,仍在旺角一間找換店經營匯款業務,涉嫌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申領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海關提醒消費者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網頁瀏覽: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2022年8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