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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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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感謝與代表團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以及歡迎代表團在會議期間及會議後提交的詳盡資料。然而,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於七月七日、八日及十二日舉行會議後,於七月二十七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率領九人代表團以視像形式出席該會議。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多個範疇的工作,包括在二○二○及二○二一年加強四條反歧視條例下在歧視及騷擾方面的法律保障;於二○一八年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就兒童的全面發展及重要成長階段制定長遠目標和策略方向;於二○一五年設立法定侍產假;以及於二○一四年推出統一審核機制。儘管代表團已多次解釋香港獨特的情況,惟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而提出一些關注及建議。」

《香港國安法》

  委員會在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家安全一貫屬於中央事權,國家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有權就此立法。同樣地,雖然《香港國安法》訂明香港特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亦訂明中央保留管轄權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的三種情況,並訂明清晰的程序規定以及對人權和公平審訊的保障。」

  「必須強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其中,《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註)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方面,《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至於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份概括的定論。雖然如此,必須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亦不應忽視特區政府在匯編第四次報告時,曾積極諮詢立法會、非政府機構和公眾人士。而特區政府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條文時,亦仍然受個人和團體的公開監察和審視。」

  「在執法方面,委員會應清楚了解,正如特區政府在會議期間多次強調,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此外,《實施細則》的大部分規定參照香港特區現行法例而訂定,並詳細地列明執法機關需遵守的嚴謹程序要求。而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說法。」

  「其中,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地考慮到二○一九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必須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就委員會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各種程序的意見,必須強調有關程序均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十四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其中,行政長官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於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在指定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而縱然認定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但控方仍有責任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對於委員會就有關安排的實施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實在令人失望。」

  「我們必須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這是於香港生活的人和於香港經營的商戶的親身經歷,無可爭議。他們對香港繼續作為開放、安全、有活力而友善營商的都會感到釋懷和高興。」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特區政府重申,在行使《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授予的權力時,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規定(包括有關在緊急狀態時減免措施的保障),因此完全符合《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委員會的關注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的誤解。事實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沒有涉及任何減免措施,亦經過立法會審議,而香港終審法院已經仔細考慮並確立了禁止於若干集結、集會及遊行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之合憲性。」

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監察機制
    
  「特區政府希望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二○一九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並已經超出了憲制保障的範圍。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審議結論並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這些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根據警方的指引,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必須與他所面對的威脅是相稱、合理且回應性。無論如何,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個獨立機構的把關,包括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和香港法院。監警會獨立和有效地行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賦予的廣泛法定權力,以確保針對警方的投訴得到及時、徹底、公平和公正的處理。」

法律援助服務

  委員會就最近法律援助改革限制了獲取法律援助及選擇律師權利的關注是毫無根據及與事實不符。

  「選擇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這並不是個別人士必定能獲得其所挑選的特定律師的權利。公平審訊並非一定建基於訴訟方必須由他/她自己挑選的律師代表。」

  「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委派律師方面,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保證受助人的利益,按每個案件的種類及複雜程度和律師的資歷及專業水平委派最適合的律師。」

  「就有關新增加外委律師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數目的限額方面,法援署已釋除公眾對案件過分集中由某些外委律師接辦的疑慮,目的是在更平均地分配案件給同樣符合資格的律師和容許受助人提名律師之間取得平衡。法援署認為更多外委律師擁有相關經驗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法援署確保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要求以及在香港法院有合理理據進行訴訟或提出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資金而被拒司法公義。能夠根據法援條例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會獲得法援。」

  「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制是會被檢視及適時調整。最近期調整由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法援署亦會適時就法援函蓋範圍作出必要的改變。於二○一二年及二○二○年,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就大幅擴充以至社會大眾更方便得到法律服務/協助。」

司法獨立

  對於《香港國安法》阻礙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控,發言人重申:「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完善選舉制度

  「此外,委員會就香港特區經完善的選舉制度作出的審議結論是錯誤,且建基於失實的指控。當中無視了特區政府在會議中作出的確切澄清。世上並無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選舉制度或是完善選舉制度的方式。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下的特區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方針,並切合香港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歷史等實際情況。」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特區的民主取得了飛躍性的發展。事實上,只有在我們的祖國於一九九七年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才真正開始。最近經完善的選舉制度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法定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旨在確保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的人,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完善選舉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令政治體制有更廣泛代表性,而首要目標是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以提升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和長治久安。因此,這是一個良好的民主制度,亦最適合香港特區。」

  「《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值得留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改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實現普選的終極目標。我們深信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均有利於香港特區民主的穩定發展。」

新聞和表達自由

  為回應委員會就香港市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所提出的關注,發言人反駁並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並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新聞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一如既往,傳媒及公眾可討論及監察特區政府的工作,他們亦可繼續依法行使其表達自由,就政府政策作出評論甚至批評。」

  「再者,就公共圖書館館藏涉嫌內容可能違反香港法律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暫停有關館藏的借閱等服務是為了履行其憲制責任,而沒有違反表達自由。」

集會自由

  「有關《公安條例》(第245章)下的通知規定,特區政府強調,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規定的合憲性。事實上,法定的通知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

  「與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相同,特區政府對在公共場所的聚會實施限制,以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和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構成的嚴重威脅。政府會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適時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結社自由
    
  「特區政府強調結社自由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護。但是,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此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的。」

  對於委員會就職工會權利倒退的指控,發言人反駁:「香港居民成立職工會及組織職工會活動的權利獲《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充分保障。《國安法》實施後,職工會的權利完全沒有倒退或受損。二○一九年年底至二○二二年六月,已登記職工會的數目由917間顯著增加62%至1 486間,足以證明香港居民自由行使結社自由和組織的權利。」

保障個人私隱

  委員會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立法表達關注。發言人就此解釋:「《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唯一目的 是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和令資料當事人及其身邊的人受到傷害的「起底」行為。條例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是為了盡快移除載有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訊息,以免受害人或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繼續散播。」

  「委員會就特區政府未有提供有關停止披露通知準則的資料,以及濫用此權力的風險的指控是毫無根據。事實正好相反:非法『起底』行為在法例下有清晰界定,即涉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以及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構成指明傷害。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例如新西蘭的《有害電子信息法》和澳洲的《網絡安全法》亦有類似停止披露通知的條文。」

  「特區政府強調,執法機關為預防和偵測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的嚴格制度。立法會就該條例作出了詳細審議,而有關的制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

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

  委員會再次建議按《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就此,發言人表示:「人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此憲制架構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現時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這些法定機構,及法律援助服務,亦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保障。特區政府會確保現行的機制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認為無需要另設額外的人權機構。」

反歧視條例

  就委員會建議制訂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發言人表示:「透過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香港特區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的歧視和騷擾。與此同時,政府定期檢視現有的反歧視條例,以確保條例能符合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並因應本港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以處理社會的問題。舉例來說,近期的《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和《2021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修訂了四條反歧視條例,以落實多項建議,加強就免受歧視和騷擾的保障。我們認為沒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

對性小眾的歧視

  至於委員會就立法保護性小眾免受歧視方面作出的建議,「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多種渠道推廣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視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信息,包括透過不同媒體平台播放宣傳短片;通過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各項有意義的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機會;亦特別設立24小時支援電話熱線,向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提高市民大眾對性小眾的認識。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進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據當地社會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香港社會對有關議題存在不少分歧,議題複雜及具爭議性,特區政府有責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及充分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在囚人士待遇

  「懲教署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太平紳士獲賦予每月巡視監獄一次或兩次的法定職責。在囚人士可向巡獄太平紳士或循其他途徑作出申訴,包括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處理有關公營機構行政失當投訴的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所有在囚人士作出的投訴都會獲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處理。」

處理免遣返聲請

  「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已實施的『統一審核機制』會一次過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且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更為完善。」

  「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無論他們的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聲請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當有必要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他們會獲提供足夠的設施,並且會為他們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特區政府亦會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以維持他們在香港的生計。」

販運人口

  「特區政府一直竭盡所能和全方位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加強對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保障和福祉。我們現行的法律架構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至今如此極少數目和比例的人被識別為受害人,再次印證了我們的觀察——販運人口在香港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無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僅僅因為我們識別到的受害人數目少,而質疑我們的審核質素和詆毀我們的審核程序,是不公平和毫無理據的。」

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

  委員會就保障外傭權利的措施提出建議,發言人重申:「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執法、宣傳及提供支援措施,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維持香港作為吸引外傭工作的地方。我們絕不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我們鼓勵外傭如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不合理對待,應盡快向執法機關及/或勞工處舉報,尋求合適的支援和協助。」

  至於委員會建議取消適用於外傭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發言人重申:「『兩星期規定』是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非法工作)所必要的。這項政策並不阻止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及已提供適當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香港特區需於二○二八年七月提交其參照《公約》的第五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二○二五年七月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67一案中指出。
 
2022年7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