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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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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保險代理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二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現年六十歲的被告,被控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被告在其報稅表、其業務的損益表和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在該等報表內的陳述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被告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今日被裁定全部十一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獨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她在其業務二○○九/一○至二○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的損益表內申索扣除「辦公室助理」支出,並在其業務提交有關該三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申報兩名人士為其業務的僱員及每年各人獲得薪酬96,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人士均沒有為被告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被告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000元,被告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三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75,033元。此外,被告在其二○○八/○九、二○一三/一四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其父親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內連續與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有關虛假申索的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達194,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11,816元。被告在八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0,000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