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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小型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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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小型無人機(一般稱為航拍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過往屢次發生市民(包括公眾人物)被小型無人機偷拍的事件,政府有何具體措施追蹤及監管闖入限制飛行區及滋擾民居的小型無人機;

(二)鑑於民航處於去年十二月推出小型無人機「進階訓練機構計劃」,邀請有興趣的機構和團體參與,為涉及較高風險操作的遙控駕駛員提供進階訓練課程,至今成功申請成為民航處批准的小型無人機訓練機構的名單為何,以及作出有關批准的準則的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公眾對小型無人機訓練的需求日增,政府會否資助公眾接受有關訓練,以及推出官方訓練計劃?

答覆:

主席:

  為配合小型無人機的應用和發展,同時保障航空和公眾安全,政府在《民航條例》(第448章)下訂立附屬法例《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為小型無人機設立具前瞻性的規管框架。新法例以風險為本模式規管小型無人機操作,不論是商業活動或休閒娛樂,均按照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和不同的操作風險水平,設立相應的規管要求,包括小型無人機的註冊和標籤、遙控駕駛員的註冊、培訓和考核、設備、操作規定、保險等。

  新法例已於本年六月一日生效。除與危害行為、限制飛行區及執法相關的規定會即時生效外,其他條文設有六個月寬限期,以便公眾熟悉和遵循新規定。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已有超過一萬名人士註冊成為遙控駕駛員。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小型無人機令》賦權警務人員及獲授權人員阻止影響公眾或航空安全和其他未經授權的小型無人機操作。執法權力涵蓋的範疇包括:阻止小型無人機飛行或致使小型無人機着陸;防止及/或停止小型無人機的干擾或致使對小型無人機造成損害;檢取、扣留、搜查和檢查小型無人機及其相關控制裝置等。與執法有關的罪行包括拒絕出示與小型無人機和飛行操作有關的文件及/或紀錄;蓄意妨礙或阻止獲授權人員或警務人員執法等。

  任何人如干犯《小型無人機令》所訂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執法當局,包括警務人員及按《小型無人機令》獲授權的人員,會視乎有關罪行的案情、類別和嚴重程度考慮所採取的行動,包括發出警告/安全指示、暫時撤銷或撤銷註冊/許可/評級/批准、提出檢控等。民航處會繼續與警務處緊密合作,透過多方面的工作包括日常巡邏及跟進投訴和個案等執行《小型無人機令》,並在有需要時採取聯合行動,以保障航空及公眾安全。

  同時,為加強市民對新法例的認識及加強操作小型無人機的安全意識,民航處亦已推出一系列有關小型無人機的公眾宣傳工作,包括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聲帶、海報、宣傳單張、網上宣傳短片,以及為不同界別的持份者舉辦簡介會。民航處亦聯同警務處在全港多個無人機飛行熱點進行聯合宣傳,派發宣傳單張及講解新法例的規定,藉以提升市民的飛行安全意識。

  《小型無人機令》的實施,有助追查小型無人機機主和遙控駕駛員,從而協助《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執法工作。至於操作小型無人機可能引致的私隱問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負責監察《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的實施和遵行情況。私隱專員公署的《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角度,就如何適當使用航拍機提供指引及建議。另外,有關私隱意識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及遙控駕駛員安全及妥善操作無人機的責任,已納入遙控駕駛員在註冊過程中必須閱覽的資訊。

(二)及(三)《小型無人機令》規定乙類操作的遙控駕駛員須持有「進階等級」,以確保他們具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乙類操作指所有超出標準操作規定、涉及超過7公斤小型無人機、在限制飛行區內進行或涉及運載危險品的操作。此類操作涉及較高風險,因此須獲得民航處的許可後才可進行。

  民航處已於去年年底推出小型無人機「進階訓練機構計劃」,遙控駕駛員可參與進階訓練課程和考核以獲取「進階等級」。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此計劃下已開辦了32個進階訓練課程,培訓超過610名學員。認可訓練機構及課程名單已上載於民航處網頁(www.cad.gov.hk/documents/SUA_Training_Organisations_tc.pdf),並會不時更新。現時有關名單已包括職業訓練局和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兩個法定機構的課程。政府會繼續透過「進階訓練機構計劃」認可更多課程,以滿足市場需求。

  有意提供進階訓練課程的訓練機構和團體可申請成爲民航處批准的小型無人機訓練機構。民航處在批准有關申請時會考慮擬提供的課程內容、導師資歷、場地等,以確保遙控駕駛員在完成有關課程後具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