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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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已移居廣東省及福建省的合資格香港長者,每月可透過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該兩項計劃)領取高齡津貼、普通長者生活津貼(普通津貼)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高額津貼),而無須每年返港。該兩項計劃的申請資格,包括申請人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連續居港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政府因應疫情實施特別安排,讓已移居廣東省及福建省並符合該兩項計劃其他申請資格、但未符合連續居港規定的申請人,獲酌情豁免計算離港日數,該特別安排的最新詳情為何;
(二)過去兩年,每年在該兩項計劃下申請(i)高齡津貼、(ii)普通津貼及(iii)高額津貼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
(三)鑑於據悉近年越來越多長者到內地養老,政府會否考慮放寬該兩項計劃的連續居港規定,容許已移居廣東省及福建省並符合其他申請資格的香港長者,可直接在其居住的省份申請該兩項計劃下的津貼,而無須親自回港辦理申請手續;及
(四)會否考慮把該兩項計劃的安排延伸至內地其他省份,讓更多合資格香港長者可在內地安享晚年?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申請人需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但設有56天的離港寬限,讓申請人可在申請前短暫離港,例如探親和外遊。連續居港一年規定確保香港居民在申請公共福利金時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有助合理分配有限的公共財政資源。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因應疫情,社會福利署(社署)自二○二○年一月起實行特別安排,酌情豁免計算各項社會保障計劃(包括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或受惠人的離港日數。在此特別安排下,就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而言,目前不設離港日數限制。上述特別安排現時仍然生效,社署會因應疫情發展持續審視有關安排。
(二)截至二○二二年五月底,分別約有20 000名及2 000名居於粵閩兩省的長者受惠於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兩個計劃自二○二○年的申請數字如下:
年份 | 廣東計劃 | 福建計劃 | ||||||
高齡 津貼 |
普通長者生活津貼 |
高額長者生活津貼 |
小計 | 高齡 津貼 |
普通長者生活津貼 |
高額長者生活津貼 |
小計 | |
二○二○ | 913 | 380 | 989 | 2 282 | 62 | 24 | 80 | 166 |
二○二一 | 562 | 157 | 699 | 1 418 | 30 | 13 | 48 | 91 |
二○二二 (截至二○二二年五月底) |
174 | 53 | 224 | 451 | 14 | 5 | 20 | 39 |
(三)正如以上所述,連續居港一年規定確保香港居民在申請公共福利金時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有助合理分配有限的公共財政資源,因此有必要適用於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
為了向有意申請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相關津貼並在內地養老的長者提供更大彈性,二○二一年《施政報告》提出探討放寬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下現時56天的離港寬限。進行探討時,我們既要考慮如何切合申請人短暫離港的需要,同時也須確保已長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士不能在回港後馬上領取無須供款的津貼,以集中資源協助有需要的香港長者。我們計劃於二○二二年第四季就放寬離港寬限的建議諮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一般情況下,廣東和福建計劃申請人必須親身在香港辦理申請手續,以便社署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如有需要,也會要求申請人補交資料。如申請人基於健康理由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可提供由公立醫院或診所發出的文件證明其健康狀況,社署會委任代理機構協助申請人完成申請手續,免卻申請人親身回港辦理申請手續。
(四)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只適用於在廣東省和福建省定居的合資格長者,主要是因為粵閩兩省都有較多香港居民居留,而且兩省與香港在社會、經濟、交通等各方面均保持獨特而緊密的關係。政府現時沒有計劃改變有關安排。
完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