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五題:立法禁止侮辱他人的行為
******************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近年本港發生多宗侮辱他人的事件。有關行為不單踐踏他人的自尊和損害他人的聲譽,更助長社會的霸凌風氣。此外,據悉不少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其本人及其家人均受到侮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可引用哪些法律條文對侮辱(i)他人及(ii)執勤中公職人員的人士提出檢控;過去三年有關的檢控和定罪數字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該等被定罪人士當中,是否包括參與二○一九年暴亂的示威人士;
 
(二)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有多少名在執勤中的公職人員被侮辱,並按其所屬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政府於去年表示,會研究有關侮辱罪的涵蓋範圍,相關工作的進度為何;會否參考澳門的法例,規定若出言侮辱他人而令其名譽受損,即屬違法,而若侮辱的對象是正在執勤的公職人員,更會犯下「加重侮辱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報,現時全球有約15個地方制定了針對性的法律條文禁止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而日本國會更在本年六月加重了侮辱罪及網上誹謗和中傷等行為的刑罰,但香港就有關議題至少已討論逾六年,政府會否盡快就侮辱罪立法,以保護市民免受侮辱霸凌及保護執勤中的公職人員;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在就禁止侮辱他人的行為立法前,政府有何具體措施防止該等行為越趨猖獗的情況,以及會否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公務員事務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現時,警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引用相關法例就侮辱他人或執勤中公職人員作出檢控,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的刑事恐嚇(最高刑罰監禁五年)、第9及10條與煽動意圖有關的罪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的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和《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的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就上述提及的法例,警方並沒有就涉及侮辱他人及執勤中公職人員的案件備存分類數字。而在過去三年,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下的檢控、定罪數字以及判刑的資料如下:
 
年份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審結案件中的檢控人數 49 46 58
審結案件中的定罪人數 41 30 43
刑罰 (i)即時監禁 9 4 14
  (ii)感化令 1 2 2
  (iii)社會服務令 6 9 3
  (iv)其他(註) 25 15 24
註:包括罰款、緩刑、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等。
 
(二)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面對很多不同的情況,政府沒有備存公務員在執勤中被侮辱的個案數字。
 
(三)及(四)二○二一年十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正檢視或激活現有法例,確保在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上,執行部門有法可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須正視的議題包括打擊假新聞、仇恨言論和侮辱公職人員等問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已聘請顧問研究多個司法管轄區近年所訂立用作規管虛假資訊的不同法例和執法經驗,為下一步工作提供參考。待有關研究有結論時,政府會向立法會匯報,並交代跟進工作的時間表。就侮辱公職人員等其他範疇,政府會因應需要展開相應研究工作。
 
(五)在宣傳及教育方面,公務員事務局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公眾認識公務員的工作性質,從而讓市民更了解公務員是以專業及不偏不倚的態度服務社會,應受尊重。此外,為協助公務員提升面對困難情況的能力和技巧,公務員事務局在二○一八年發出一套《處理語言暴力參考指引》,為所有公務員提供一般性的指導。另外,局方一直在中央層面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提供培訓及熱線輔導服務等,以加強同事處理及減少語言衝突的能力,協助他們管理壓力及維持良好的心理素質。同時,局方亦會舉辦專為督導人員而設的研討會,以提升他們支援前線員工處理與市民溝通問題的能力。
 
  另一方面,警方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並與不同的持份者合作,向公眾進行宣傳教育,灌輸正確價值觀及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識。此外,為達至防止及偵破罪案的目的,警方不時進行「網上巡邏」,在互聯網的公眾平台上搜尋相關資訊或與罪案有關的資料,並作出相應的調查、拘捕及檢控。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