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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規管境外物業在港銷售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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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隨着近年境外物業在港銷售的活動日漸增多,港人買家在過程中懷疑被誤導以致出現糾紛的個案數目一直增加,甚至出現懷疑騙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近年有港人買家在上述的銷售活動中懷疑被誤導以致出現糾紛(包括內地中山、珠海橫琴保稅區、英國、日本,以及東南亞地區的物業),部分個案更懷疑涉及香港的地產代理,地產代理監管局,以及香港海關和香港警務處等政府部門有否就該等個案作出具體調查及執法,以及有關的進展為何;
 
(二)會否考慮立法規定境外物業在港銷售的活動(包括投放廣告、舉辦展銷活動、代表買家與境外賣家接洽,以及組織參觀活動)必須透過香港持牌地產代理進行;如會,有關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對於在上述的銷售活動中出現較多問題的境外物業,政府會否與有關地區的當局加強合作,例如加強信息交流及規管方面的合作;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第511B章),若任何人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並在其所有文件(包括單張、小冊子等)及任何廣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並無處理香港物業的牌照,可獲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然而,若有關公司或人士同時從事香港境內及境外物業的代理工作,則必須持有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受到監管局監管。此外,監管局已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向地產代理持牌人發出執業通告,就有關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銷售時的妥善執業方式及措施提供指引,當中包括盡職審查及提供重要銷售文件的規定。該指引已於二○一八年四月一日生效。持牌人如違反指引,可能會被監管局作紀律處分。
 
  就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在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安局以及監管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倘若持牌地產代理/營業員在銷售境外物業時涉嫌沒有遵照及遵從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和執業通告,監管局會跟進調查。此外,警方、香港海關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亦一直就涉及其範疇有關境外物業的投訴或個案進行調查和執法。當中,警方會處理涉及境外物業投資騙案的求助個案;香港海關會處理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個案;而證監會會處理涉及境外房地產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訴。有關部門和機構已/正就有關個案進行調查和採取適當的跟進。
 
(二)任何試圖限制在香港銷售境外物業時只能透過持牌地產代理進行的做法,都違背自由貿易的原則。這個做法不單影響賣方/發展商,還會剝奪香港的消費者直接向賣方/發展商購買境外物業的基本權利。此外,現時境外物業的賣方/發展商可輕易透過網上、海外郵遞或其他方式進行銷售或推廣活動。鑑於司法管轄權的限制,我們認為有關的立法規管措施成效不大。
 
(三)監管局一直按需要與其在境外的伙伴進行信息交流和合作。此外,房屋局亦與監管局緊密溝通,把監管局在調查個案時得悉可能涉及內地房地產發展商或代理的一些個案轉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以便該局適時向內地機關反映。
 
  另外,特區政府五個駐內地辦事處(駐內地辦)(即駐北京辦事處、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及駐武漢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能,是為在內地遇事的香港居民提供支援。如求助的香港居民希望就內地房地產事宜向內地政府機關作出投訴或申訴,駐內地辦會應要求將其個案轉介予內地機關。
 
2022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