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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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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第641章)(《條例》)將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條例》旨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銷售公約》)。

  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相關程序(註),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於二○二二年五月四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作為《銷售公約》保管人)作出必要的聲明和通知,《銷售公約》(不連同中國根據《銷售公約》第95條對第1(1)(b)條作出的保留)將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區。《條例》會自同日起實施,以在香港特區實施《銷售公約》。為此,律政司司長根據《條例》第1(2)條,把《條例》的實施日期定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是香港國際貨物銷售法律的重要發展。」

  《銷售公約》自動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此外,按照公約第1(1)(b)條,如果訴訟地的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銷售公約》也適用於相關的國際銷售合同。

  當事各方自主選擇是該公約的基本原則。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外,雙方當事人可藉協議減損《銷售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又或完全不採用該公約。《銷售公約》中的這個「選擇不適用」機制讓雙方當事人能夠根據其具體商業需要制定合同。

  政府於二○二○年就《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政府得悉諮詢回應者普遍支持《銷售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遂於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後,在二○二一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獲立法會通過。

  「為協助商界及法律界為《銷售公約》的實施做好準備,律政司由本年初起和這些界別合作推出連串公眾活動及宣傳資料。為方便公眾瀏覽,所有上述活動的影片和投影片已上載至律政司為《銷售公約》而設的專題網頁。」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七月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註:《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其中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