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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及本地船隻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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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透過修訂《商船(安全)條例》、《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下八條規例,把國際海事組織的三條公約,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需修訂的八條規例為《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商船(安全)(消防裝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後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規例》、《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和《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建議修訂包括禁止船舶在北極水域使用或載運重油作為燃油、豁免無人非自航駁船的檢驗和發證要求、控制在船舶防污底系統中使用環丁腈作除生物劑、有關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新要求,以及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定期修訂。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三十日)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不遺餘力透過本地立法落實國際海事組織的最新要求。是次建議修訂將有助保護環境和推動航運業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以及海事處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和高速船諮詢委員會。委員均支持建議。
   
  立法建議今日刊憲,於七月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