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就《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稍後將會動議就《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的四項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分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以下我就修正案作出簡介。

修正案

(一)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的收費模式

  在《條例草案》下,《仲裁條例》新訂的第98ZE(b)條指出,律師在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中就法律服務收取的費用「是通常按折扣計算」的。加入這語句是為了描述此類協議的特徵,讓當事人更容易區分不同類型的ORFSA(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協議。

  我留意到有法案委員會委員指出上述描述性語句或會被理解為在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下,律師必須就法律服務收取的費用提供折扣,從而促使當事人要求其律師提供有關折扣。

  為回應委員的關注,我動議修正第98ZE(b)條,以「不論該費用是否按折扣計算」取代「而該費用是通常按折扣計算」,以訂明在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中,律師可在任何情況下收取其為當事人在有關事宜期間所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

(二)「人身傷害申索」的定義

  《條例草案》建議的第98ZL條明確指出ORFSA協議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屬無效及不可強制執行。政府在草擬第98ZL(2)條中「人身傷害」和「人身傷害申索」的定義時參考了《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中有關人身傷害的概括定義。

  經考慮委員的意見,政府現就該條文 中「人身傷害申索」的定義提出修正案,以確保有關定義具有足夠廣泛性涵蓋「根據普通法」可進行仲裁的人身傷害申索。

(三)以「關乎」一詞代替「攸關」

  《條例草案》建議的第98ZO和98ZS條的中文文本使用了「攸關」一詞。我現提出修正案,以中文「關乎」一詞代替「攸關」一詞,以便讀者更容易理解相關條文。

(四)以「某律師」一詞代替「某人」

  《條例草案》建議的第98ZP條容許仲裁當事人將關乎仲裁程序及裁決的資料傳達給某人,以便與該人訂立或尋求訂立ORFSA協議。第98ZB至98ZE條明確指出ORFSA協議是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就以仲裁處理的某事宜訂立的協議。由此可見,第98ZP條中提述的「某人」只能被理解為有機會與當事人訂立ORFSA協議的律師,而非無關的第三者。

  經考慮委員的意見,為免生疑問,並且以更直接的方式草擬條文,我現動議修正第98ZP條,在該條文中以「某律師」這語句取代「某人」,而該條文中提述「該人」的地方會相應地以「該律師」代替。

結語

  法案委員會同意上述四項修正案並表示支持。謹請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多謝代主席。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