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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顧問合約的申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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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政府批出工程及建築相關的顧問合約的條款,一般都未有如工務工程合約般,訂明所委聘的顧問公司可就與其表現無關的因素(例如天氣、疫情、示威活動、政府及立法會的審批程序)而引致的延誤,向政府提出額外費用或補償申索,以致有關顧問公司須循其他渠道向政府提出申索。有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人士認為,有關做法不合理和不公道,並導致部分受到工程延誤影響的顧問公司出現虧蝕或現金流不足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就工程及建築相關顧問合約獲委聘的顧問公司循其他渠道向政府提出申索的宗數及金額等資料;
 
(二)如何處理申索合理但計及補償金額會超出工程核准撥款額的個案,包括會否因此而拒絕申索;及
 
(三)有否就第(一)項所述的申索個案,制訂處理程序及計算補償金額的準則和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參考工務工程合約的做法,將有關申請延長工期及提出申索的條款加入顧問合約內,以使有關程序制度化和標準化?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重視與工程及建築相關顧問公司的合作伙伴關係,不時與各顧問商會和專業學會就工務工程顧問的採購及合約機制進行溝通,並適時優化相關程序,為業界創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在擬備建築、工程或相關顧問合約時,部門會清晰訂明所需的顧問服務範圍、工作內容和時間表,以及相關的技術、人手和經驗等要求,讓顧問公司有足夠資料計算所需合約費用。在推展工程或建築相關顧問合約時,我們會就顧問公司所完成的工作,按合約機制向顧問公司支付酬金。若顧問公司需提供合約未有訂明的服務,或其負責的建造工程合約因某些未能預見的原因而出現延誤,令顧問公司承擔額外開支,現行的顧問合約已設有機制和程序處理有關事宜。一般而言,若遇到上述情況,顧問公司可根據合約機制向部門提出申索,而部門會以客觀的態度審視相關理據;若申索成立,部門會合理地計算及支付顧問公司補償費用。
 
  就謝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本局現回覆如下:
 
(一)部門在過去三年合共接獲23宗由工程或建築相關顧問公司透過合約機制提出因工程項目未能按原先計劃推展而引致額外費用的索償申請。當中兩個個案已經圓滿解決;至於其餘的個案,部門仍待有關顧問公司呈交進一步資料及紀錄,以評估個案是否成立及所涉金額。由於相關個案涉及第三者資料,所以我們不便在此披露詳細內容。然而,過去三年,部門並沒有收到工程或建築相關顧問公司循合約以外的其他渠道提出的申索。
 
(二)部門在申請工程費用(包括用以支付顧問服務的費用)時,會預留一定的應急費用以應對一些未能預見的開支。就顧問合約而言,部門所預留的應急費用一般足以支付合約中的額外費用,包括顧問公司應部門要求提供額外服務的費用或其他合理的索償。然而,若工程項目的核准預算不足以應付這額外的開支,部門並不會因此拒絕合理的申索,而是按現行機制申請額外撥款。
 
(三)現行工務工程顧問合約已設有機制處理顧問公司所提出的申索,若顧問公司認為因提供合約要求以外的額外服務,或因其他原因例如項目延誤等而引致額外開支,他們須以書面形式向部門提出索償申請,並詳細說明所涉服務、原因及款額。部門會就顧問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審視個案的合理性,以評估個案是否成立,並審核顧問公司就個案所呈交的資料,以計算補償金額。此外,發展局亦已向部門發出內部指引,概述如何處理相關索償申請的原則及補償程序,以便部門更有效地處理有關索償申請。例如,若顧問公司因工程項目未能如期獲得撥款而導致其服務有所延誤,部門須合理地審視及評估有關情況,包括顧問公司有否在延誤期間進行了額外工作,若有,部門便須向顧問公司支付相關額外開支。
 
  上述的機制能有效及適當地處理顧問公司因項目延誤而引致的申索,故此我們在現階段並沒有打算為工務工程顧問合約額外引入類似工務工程合約申請延長工期的條款。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