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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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首先感謝《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容海恩議員和各位委員,詳細討論並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今日可以恢復二讀辯論。

  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各項意見,政府都已逐一回應。政府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及一些技術性事宜,提出修正《條例草案》若干條文,並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條例草案》有三個立法目的。第一,是確保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防疫規例)的若干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因而缺勤,期間可視為《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而符合資格的僱員可享有疾病津貼。《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向從外地抵港人士所實施的限制。

  政府一向把僱員因受到疾病影響而缺勤的日子視為病假日,現行《僱傭條例》亦訂明僱主須向符合資格的僱員在其病假日支付疾病津貼。然而,在疫情下,受隔離令、檢疫令或圍封檢測限制的僱員不一定獲發醫生證明書,因而未必完全符合原有領取法定疾病津貼的資格。雖然政府一直呼籲僱主採用較寬鬆的方法,酌情處理僱員為遵守防疫規例而缺勤的僱傭事宜,惟在法例條文未有清楚訂明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僱主與僱員就疾病津貼的爭拗時有發生。

  為了令法例條文更清晰反映政策原意,政府有需要修訂《僱傭條例》下病假日的定義,以涵蓋僱員因遵守若干防疫規例限制而缺勤的期間。考慮到實際情況,僱員向僱主提交的證明,可包括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以及電子數據,而不再局限於醫生證明書。

  《條例草案》的第二個目的,是清楚訂明僱員因遵守防疫規例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僱主因此解僱他們,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都不是正當理由。受影響的僱員可就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條例草案》的第三個目的,是清楚訂明僱主如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所需條件為何;以及假如有關僱員在該要求發出當日起計的56日內未能出示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僱主因此而選擇解僱該僱員,並不屬於不合理解僱。就與這項修訂相關的條文,勞工處處長將來可在疫情受控及接種新冠疫苗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廢除。這公告以附屬法例形式刊憲,所以必須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方會生效。政府屆時會闡釋考慮因素,立法會亦有時間進行審議。

  就應否有追溯期的問題,有議員都已幫忙解說了。我在此只強調一點,如修訂條例具有追溯力,有可能將本來合法的情況或變成不合法,出現勞資雙方皆未能預見及難以處理的情況,既容易引起混亂,亦不合理。

  就政府是否應該為僱主提供財政支援,邵家輝議員剛才已替我回答這問題,我在此亦無補充。邵家輝議員也替我回答另一個問題,有關虛報的問題。我在此強調並提醒市民,切勿虛報個案,以身試法。此外,政府亦會提供指引,建議勞資雙方應如何處理符合提早完成隔離和檢疫的僱員的病假安排。

  陳紹雄議員又提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於僱主如向僱員索取出行紀錄,可能不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收集資料的條件要求。他亦已解釋勞工及福利局表示,如僱主向僱員在接受隔離第六及/或第七日索取快速抗原測試陰性結果時,這樣索取資料是合理的。雖然陳紹雄議員問究竟這是否很清楚,但實際上我剛才聽陳紹雄議員說得非常清楚。索取出行紀錄不合理,不過索取其陰性結果則合理。

  當《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便會於刊憲當日生效。政府會透過多種渠道宣傳修訂條例,並會以淺白易明的方式向公眾解釋修訂條例,以提高僱主及僱員對修訂條例的認識。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議員亦提出另外數個問題,一是為何《條例草案》這樣遲才提交立法會,實際上我過往在人力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場合已解釋過。當然大家知道,二○二○年已出現這類問題,不過當時因立法年度的變動和疫情的發展,所以待本屆立法會成立不久便提交《條例草案》。另外,有議員問關於職業病的問題,不過今日的《條例草案》和議案均與職業病無關,日後有機會我會再向各位議員交代。就「全民強制檢測」問題,我相信現時修訂法例的框架已可處理;不過如真的有需要而現有框架未能涵蓋當時情況的話,政府仍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方法處理。

  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代表政府提出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