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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儲值支付工具儲值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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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邱達根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今年四月七日向合資格市民派發新一輪共5,000元電子消費券。有選擇透過八達通領取消費券的市民指出,由於八達通卡設有3,000元儲值額上限,他們需要分多次拍卡才能全數領取消費券,感到十分不便。關於儲值支付工具儲值額的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法例,八達通卡為實體形式儲值支付工具,而該種工具的最高儲值額須不超過3,000元,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放寬該種工具的最高儲值額,以便利市民使用該種儲值支付工具,從而促進電子支付平台在本地的發展和應用,同時為香港與內地電子支付平台和系統相互接通作準備;及
 
(二)鑑於現時市民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登記八達通卡時須提供個人資料,政府會否考慮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商討,分階段放寬對八達通儲值額的限制,即先容許以手機應用程式使用八達通的用戶選擇提高儲值額至3,000元以上,再逐步容許使用實體八達通卡的用戶提高儲值額,讓市民在使用八達通支付時更具彈性;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有何措施減低因儲值支付工具儲值額設限對市民帶來的影響?
 
答覆:
 
主席:
 
  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邱達根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包括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支付條例》)領取牌照,並須遵守所適用的監管要求。由於儲值支付工具可能會帶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持牌人須遵守的監管要求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及《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金管局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打擊洗錢指引》)。
 
  為減低金融服務(包括儲值支付工具)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受規管的機構須要為其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例如核實客戶身分及背景等。考慮到八達通卡等儲值支付工具的實際情況,《打擊洗錢條例》訂明,如果可儲存於實體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的最高價值不多於3,000港元,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要求並不適用。加入有關特別安排的目的是在洗錢風險管控和用戶便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打擊洗錢指引》亦已列明3,000港元儲值限額只適用於未經核實客戶(即未進行盡職審查的客戶),經核實客戶(即已識別及核實其身分的客戶)並不適用。有關安排與國際做法一致,亦可確保香港可在履行有關打擊洗錢的國際要求(例如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規定)的同時,能為金融機構提供彈性,滿足不同客戶需要。
 
  就消費券計劃而言,由於所發放的資金源自政府,明顯不存在任何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金管局已經告知所有相關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消費券計劃下所發放的資金無須計入上述3,000港元的一般儲值限額。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沒把八達通卡的儲值限額上調至3,000元以上,並非受法例或監管要求所限。
 
(二)正如上文所述,根據《打擊洗錢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已可向經核實客戶提供最高儲值額超過3,000港元的儲值支付工具產品。因此,每家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因應個別情況及商業、技術和其他運營方面的考慮決定相關儲值支付工具產品的最高儲值額。
 
  我們知悉市民因消費券計劃就八達通卡最高儲值額表達的意見,並已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反映相關意見,讓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因應商業、技術和其他運營方面的考慮並在符合法例的要求下持續改善服務。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