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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協助農民興建農用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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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農民因農業生產需要或重置農場(因受政府發展項目影響)而需要興建農用構築物。然而,政府處理有關申請的時間甚長,而有關建築規定亦令建築費用甚高。此外,由於部分農地的租約期僅有一至兩年,有農民對有關投資卻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處理申請在私人農地興建農用構築物涉及的政府部門,以及處理申請的流程為何;該等政府部門有否就回覆申請人的期限制訂服務承諾;
 
(二)過去四年及今年(截至五月),政府共接獲多少宗興建農用構築物的申請,並按下表所列的所需審批時間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涉及最長及最短的審批時間,以及分別有多少宗申請擬興建農用構築物的(a)有蓋面積(i)超逾及(ii)不超逾92.9平方米(1 000平方呎),而(b)高度(i)超過及(ii)為單層和不超過4.57米;有多少宗申請仍在處理中;
 
年份 所需審批時間 處理中
1年以下 1年至2年以下 2年至3年以下 3年至4年以下 4年至5年以下 5年或以上
2018              
……              
2022
(截至五月)
             

(三)有何新措施協助農民在合理的審批申請時間內及以合理的建築費用,興建所需的農用構築物,包括會否(i)於短期內推出共享農用構築物圖則,以及(ii)長遠劃出合適的區域以供農民興建農用構築物;及

(四)鑑於有農民反映,重置原有農場的持牌構築物所獲補償遠低於新建構築物所需建築費用,令他們面臨結業,是否知悉,現時(i)按規定聘任建築承建商和一名T2合資格人士及(ii)興建農用構築物的費用分別為何,以及有關費用與清拆持牌農用構築物及已登記住用寮屋所獲補償的差額為何;會否檢討補償機制,讓農民可獲足夠補償以應付興建新農用構築物的費用?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發展局後,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農用構築物包括溫室、禽畜舍、孵化室、養魚池、儲物室等。農戶若需要在其私人農地上興建農用構築物,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為了方便農戶,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代地政總署接收有關申請,亦會派員探訪有關農場以作了解,並就該農用設施是否在農務上有實際需要等向地政總署提供意見。一般而言,漁護署在收到興建農用構築物的申請後,會於一個月內就申請作出評估然後轉交地政總署審批。如申請獲漁護署支持,地政總署會就規劃及環保等事宜諮詢相關政府部門(主要為規劃署及環境保護署),如部門沒有反對意見,地政總署會考慮向申請人發出農用構築物批准書。視乎個案情況,地政總署一般可於收到申請後四個月內批核簡單個案。如個案複雜,例如涉及土地業權或界線問題,地政總署及漁護署會與申請人及相關部門溝通及商討解決方法,爭取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處理可行個案。

(二)二○一八年至二○二二年五月,地政總署處理私人農地上興建農用構築物的批准書申請的統計數字,表列如下:
 
年份(註1) 接獲申請宗數 獲批准的申請宗數
(註2和註4)
不獲批准/撤回的申請宗數
(註3和註4)
2018 63 24 25
2019 31 18 9
2020 28 9 10
2021 33 7 20
2022
(截至5月)
14 2 11
 

(三)一般而言,個別農戶按其農務上的實際需要、農場的規模及實際運作模式等,訂定適合其農場的農用構築物的設計及參數。由於農用構築物屬農場的一部分,政府認為並不適宜單獨就農用構築物劃出興建的區域。至於推出共享農用構築物圖則的建議,漁護署一直有與業界探討概念的可行性。如業界認爲有關建議可行並有需要,可透過「農業持續發展基金」申請相關資金和獲得技術支援。

(四)受政府收地及/或清拆項目影響的合資格農戶,可根據現行機制獲由地政總署發放的各項相關的特惠津貼。當中,與農用構築物和相關硬件設施的重置或損失有關的特惠津貼包括:「符合規定的私人土地農場構築物補償津貼」,主要協助農戶應付重置農場構築物的成本;「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補償津貼」,主要涵蓋農場設施和固定裝置方面的損失;「農場設備及工具的特惠津貼」,主要涵蓋農用設備及工具的損失。政府根據受影響的設施類型、數量、大小及適用的標準津貼金額,評估有關特惠津貼額。有關津貼額乃參考有關設施的興建成本、市場價值、物價走勢等因素制訂並會不時按機制調整。此外,合資格農戶亦可申領「從事耕種人士的騷擾津貼」,以應付到別處復業的開耕成本及期間的收入損失,如有農作物損失亦可申領農作物的特惠津貼(即俗稱「青苗補償」),而在私人農地上合法經營養豬場及家禽飼養場的農戶亦可就營業損失申領「飼養豬隻和家禽的農民的特惠津貼」。視乎有關農戶的情況,他們可就不同的受影響範疇申領相關的特惠津貼(亦即可以申領多於一項上述的特惠津貼)。

  此外,若農戶在興建農用構築物時有財務需要,漁護署亦會透過「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約瑟信託基金」及「蔬菜統營處貸款基金」等,向合資格農戶提供低息貸款,作為業務發展及營運資金,包括興建農用構築物的所需開支等。

  至於興建農用構築物的費用,會因構築物的規模、建築物料、結構設計、所在土地的狀況及環境因素等而各有不同。對於面積大於1 000平方呎的單層(高度不超過4.57米)農用構築物而言,政府過往聽取了業界意見,理解業界關注構築物的監督要求及成本。經考慮後,屋宇署已於去年簡化有關要求。如農用構築物不涉及複雜的建築結構設計,申請人只須聘任一名建築承建商和一名T2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負責興建整幢建築物,並於建築工程完成後,提交興建完成報告,確認整幢建築物是按照有關技術規定興建,而無須再聘請多一名註冊專業工程師作監督。有關措施旨在保障建築物安全的前提下,盡量務實地回應業界的關注。

  政府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持續檢視現行為農戶提供的各項支援措施,盡力為農戶提供適切協助。

註1:同一年內獲批和不獲批准/撤回的申請,未必對應同期接獲的申請。

註2:每宗申請個案擬興建的構築物可能多於一個。地政總署沒有為每宗申請擬興建構築物的高度及面積備存統計數字。

註3:不獲批准的原因包括申請人未能提交足夠資料、申請地段上有違規構築物,或申請人未能符合規劃要求等。

註4:審批興建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申請的時間,視乎每宗申請的情況及牽涉的事宜等。地政總署沒有為審批時間備存統計數字。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