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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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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哲玄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持有由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發出有效牌照的藥物零售商,包括註冊藥房和持牌藥行,獲香港法例授權銷售不同種類的藥物。兩者當中,僅藥房可使用「藥房」名銜及「Rx」標誌,並可在駐店藥劑師的監督下配發醫生處方藥物和專售受管制的藥物。然而,據報坊間有不少中文名稱包含「藥坊」、「藥業」、「藥店」、「藥妝」等詞語的非持牌藥物零售商的店鋪(其他藥店)仿效藥房的裝修設計及使用近似「Rx」標誌招徠生意,令市民遭到誤導,並且蒙受金錢及健康上的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多少宗對持牌藥物零售商及其他藥店的投訴;
 
(二)有否研究,法例應否規定,僅持有管理局發出有效牌照的藥物零售商方可於其招牌上展示「藥」字的中文名稱,以保障市民不會被誤導;
 
(三)有否制訂有效措施監管藥物零售商的經營手法,以禁止有非法銷售及管有未經註冊藥物紀錄的商店經營藥物銷售的業務;及
 
(四)會否加強公眾教育,協助市民辨別持牌藥物零售商及其他藥店;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規定,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的零售商,可經營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的毒藥表第1部及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而任何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零售商若有意經營涉及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則必須獲管理局發出的「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牌照。衞生署負責向管理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就林哲玄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衞生署藥物辦公室處理的涉及藥物零售商的投訴個案數字(註一)如下:
 
年份 投訴個案宗數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2019 66 17
2020 54 24
2021 91 20

(二)及(三)根據《條例》,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其註冊的處所才可使用「藥房」、「pharmacy」、「dispensary」及「drug-store」等名銜,否則可能違法。任何人士如違反上述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設有恆常機制對「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進行突擊巡查,以確保它們遵守法例規定、牌照條件及相關的執業守則。此外,衞生署亦會針對市面上的藥物零售商進行試買行動,當中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列載毒藥銷售商」或其他零售商,以監測他們有否遵守相關法例及適用執業守則的要求。如發現任何涉嫌違反法例的個案,衞生署會即時跟進及展開執法行動,並在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考慮對相關藥物零售商或人士提出檢控。「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一經定罪,有關個案會交由管理局考慮對其作出紀律聆訊。對於曾被定罪或經常收到投訴的藥物零售商,衞生署會加強巡查和監察,若發現違法行為,會依法跟進。

  儘管銷售含不受管制藥物成分的註冊藥劑製品的零售商並不需要獲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或獲管理局發出的「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衞生署若收集到情報顯示有零售商涉嫌違反《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違規出售藥物、違法使用「藥房」名銜或違法展示屬訂明式樣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標識等),會即時展開調查,並在有需要時與香港警務處或香港海關展開聯合行動。

  過去三年,藥物辦公室處理的涉及藥物零售商的定罪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定罪個案宗數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 列載毒藥銷售商 其他零售商(註二)
2019 14 7 13
2020 5 2 3
2021 13 1 5

(四)為應對越來越多的零售商從事藥物銷售的業務,衞生署已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公眾對不同類型的藥物零售商的認識,包括於藥物辦公室網頁上載名為《藥房與藥行──問你知多少?》及《香港藥物監管系統簡介》的資訊,協助市民辨別不同類型的藥物零售商及加深了解藥物規管的相關法律要求。

  此外,藥物辦公室網頁已詳列所有牌照商(包括「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及「列載毒藥銷售商」)的名稱及地址供市民查閱。有關網頁亦設有搜尋器以助市民查詢處所是否領有相關牌照。

註一:藥物辦公室沒有備存未獲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或未獲管理局發出的「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其他零售商」的相關投訴個案數字。

註二:「其他零售商」即未獲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或未獲管理局發出的「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零售商。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