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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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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公布,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公共衞生緊急規例規定刊憲,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生效期間為六月二日至六月十五日。
 
  政府早前(三月二十一日及四月十四日)公布分三階段調整社交距離措施。自四月二十一日和五月十九日實施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放寬以來,所有餐飲及表列處所已獲准重開,社會經濟活動有序重啓,市民生活大致復常。本港第五波疫情自三月初達到頂峰以來持續緩和,整體而言各項疫情監察指標持續平穩。隨着人流及社交活動頻繁,出現個別群組感染屬預期之內。雖然每日新增個案未有顯著上升,但疫情反彈風險仍然存在,我們不能掉以輕心。因此政府決定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以及繼續密切監察疫情走勢,現階段未必會在六月內實施第三階段放寬。
 
  接種疫苗,特別是第三劑,對控制疫情至關重要。政府強烈呼籲市民盡快接種疫苗,包括第三劑,為本港打好基礎,繼續復常之路。政府亦提醒市民,除獲豁免的情況外,一般人士進入「疫苗通行證」適用處所的基本要求由今日起提升為須已接種三劑新冠疫苗(詳情見「疫苗通行證」實施安排)。而所有指明處所掌管人亦須按「疫苗通行證」要求貼出告示及/或查核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各處所的「安心出行」安排會繼續實施。
 
  為避免疫情反彈,政府呼籲巿民繼續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社交距離措施,以助管控病毒傳播的風險,合資格人士特別是60歲或以上長者更應盡快接種第四劑疫苗,以大幅減低重症或死亡的風險,保護自己、保護家人。
 
  在六月二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間生效的具體措施(《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限制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每天凌晨零時至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須繼續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飲品。餐飲處所每枱最多八人,可進行不超過120人的宴會活動,場內繼續禁止進行任何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
 
(2)酒吧/酒館可於每天上午五時至翌日凌晨一時五十九分營業,每枱最多四人,顧客人數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75%。場內繼續禁止進行任何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
 
(3)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的其他規定及限制繼續適用,包括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而餐飲處所及酒吧/酒館負責人須使用政府提供的最新版本「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顧客的電子針卡、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二維碼。
 
(二)表列處所
 
(4)泳池、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及按摩院、公眾娛樂場所、遊樂場所、遊戲機中心、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理髮店/髮型屋、浴室、派對房間、夜店或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和郵輪的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工作人員及顧客除在獲豁免的情況下,其餘時間均須全程佩戴口罩。市民在戶外體育處所、室內體育處所及符合換氣量要求的健身中心進行運動時,則可以不佩戴口罩。
 
(5)會址及酒店或賓館的管理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6)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的管理人/掌管人須繼續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7)戲院、表演場地、博物館、活動場所、宗教處所等處所的人數限制維持為處所容納量上限的85%。顧客可在戲院放映院內飲食。
 
(三)佩戴口罩要求
 
(8)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任何人士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均須一直佩戴口罩。市民如身處《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或在戶外公眾地方進行劇烈活動(例如運動或跑步),可以不佩戴口罩。
 
(9)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羣組聚集
 
(10)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四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處所、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1)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不超過30人的本地遊活動可繼續進行。有關要求包括(一)相關員工已接種三劑疫苗,並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進行快速抗原測試;及(二)所有遊客均符合「疫苗通行證」下當時適用的要求。如所有遊客在出團當天於本地遊活動開始前均已進行快速抗原測試,有關人數限制可放寬至100人。
 
(12)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呼籲市民繼續做好防疫措施,接種合適劑次的新冠疫苗,以加強整體防護屏障,確保社會可以在復常之路穩步前行。」
 
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09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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