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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致辭(只有中文)(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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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在《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的主題演講環節致辭: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先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女士、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很高興能夠獲邀出席由律政司主辦的《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與席上各位嘉賓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進行交流。

  雖然《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使香港特區「由亂變治」,但特區政府仍有需要繼續履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包括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責任。我亦想藉此機會,和大家分享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一些觀點。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三條及《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分別要求香港特區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工作。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中央授權特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國家對特區的信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除了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外,亦有其實際需要,以應付香港特區過去和將來可能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

  隨着國家的整體發展,不少西方國家視中國為威脅,甚至採取全面敵對態度。由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有獨特環境和生活模式,容易被外部勢力惡意滲透,試圖分裂及顛覆國家,並孕育和鼓吹「港獨」思想,致令國家安全風險越見加劇。自二○○三年未能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至今,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起了急劇的變化,期間出現了二○一四年的「非法佔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動、和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成立等嚴重損害公共秩序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過去20多年出現多次的社會亂象,在二○一九年起持續十多個月的大規模暴亂期間更加達至極點,出現嚴重損害法治、公共秩序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

(一)「港獨」、「自決」活動冒起;有人利用媒體、文化藝術等「軟對抗」方式,宣揚反中央和反特區政府訊息;並以新聞工作做包裝,涉嫌串謀勾結境外勢力,煽動對中央和特區政權機關的憎恨;

(二)全港性大規模暴亂,大範圍損毀公共設施;亦有境外組織成員於暴亂期間公開為暴徒籌款或籌集裝備;

(三)藉發表抹黑指控的言論、文字或刊物煽動群眾,美化暴力,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

(四)本土恐怖主義滋長並轉趨行動化,包括「孤狼式」襲擊及以小組形式組織、策劃和實施的本土恐怖主義活動;

(五)有境外勢力透過長期在香港全方位滲透,扶植本地組織或個人為其代理人,並透過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以顛覆國家的政權。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秩序重回正軌,但畢竟《香港國安法》只是針對當時最嚴重和最迫切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予以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中,《香港國安法》只涵蓋了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而未有完全應對剛才提到的國家安全風險。而現行本地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以及《社團條例》)亦只涵蓋部分相關的行為。舉例而言:

(一)《刑事罪行條例》涵蓋了有關「叛逆」的罪行,以及煽動危害國家安全、離叛及仇恨的罪行。但我們需要審視有關罪行是否足以應對過去香港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如何完善,和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

(二)在《官方機密條例》中,所禁止的「間諜活動」定義較為狹隘,主要只涵蓋「接近禁地」、「製作對敵人有用的資料」,以及「取得、收集、記錄或發表對敵人有用的官方機密資料」等,不足以應對現今複雜的間諜行為和相關風險;

(三)至於《官方機密條例》中的「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罪,其涵蓋的資料類別亦只有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是屬國家秘密,而法例亦未就「國家秘密」一詞作出定義;

(四)《社團條例》中就「外國/台灣政治性組織」及「政治性團體」作出的定義相對狹窄;《社團條例》下有關禁止社團運作機制,亦只適用於根據《社團條例》已註冊、須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社團。

  此外,犯罪分子的活動更越趨「地下化」及「隱蔽化」,亦有危害國家及香港特區安全的分子潛逃海外、肆無忌憚勾結外國勢力,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例如要求外國實施所謂制裁,以及成立所謂「智庫」,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等。我們有實際需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應對有關風險和威脅。

  就此,特區政府一直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相關工作。雖然特區政府曾於二○○三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但由於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自二○○三年有相當大的改變,因此,我們正針對過去發生的事情,研究特區的過去、現在、以至未來的安全風險;我們亦正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和相關的法庭裁決及現行法律的不足,務求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以應對有關風險。就此,我們亦會參考其他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一些有涵蓋類似罪行範圍的法律的國家,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等,均在我們參考之列。

  上述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的工作絕不輕易,性質複雜。加上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增加我們的工作難度。而鑑於有關立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立法建議亦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所以我們必須小心處理, 不容有失。

  除了確保《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有關立法獲得香港特區市民的支持,亦非常重要。

  我們會積極向市民以及持份者解釋香港特區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以及各項立法建議的內容及其考慮因素,並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市民以及持份者的意見。

  我們預料有人會利用機會,試圖誣蔑特區政府借《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打壓人權和自由。我希望借此機會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亦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所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市民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根據法律作出規限。上述兩部國際公約就有條文容許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等理由,以法律對權利和自由予以限制。

  我亦希望強調,《香港國安法》第五條除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之外,亦規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法治的原則。

  在推廣《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時候,我們亦會特別注意資訊的發放,讓有關資料可以迅速而準確地提供予公眾。除傳統的公眾諮詢渠道外,我們亦會善用不同的平台(包括網上平台)發放有關資訊,並向不同持份者進行解說。

  儘管如此,我們不排除仍然會有心懷不軌的人伺機透過惡意、甚至虛假訊息抹黑立法工作。我們亦不排除外部勢力以及其代理人會罔顧事實,無視他們國家亦有類似法律,並持雙重標準,刻意抹黑立法建議指我們打壓人權自由。此外,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亦必定會繼續利用「軟對抗」手段,「妖魔化」立法建議以誤導市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亦會借助互聯網及社交通訊軟件,將惡意抹黑和誤導的訊息廣泛流傳,因此我們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否則若市民未能清楚了解立法建議,便會不知就裏被誤導。早前,就曾經有一間已經停止運作的網媒故意就我在記者會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發言作誤導性報道,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亦相信不會是最後一次,但我一定會揭穿他們的真面目,將真相還原給大家。

  就此,我們會加強宣傳和解說的工作,包括:

(一)針對此等抹黑的言論,主動而迅速地作出澄清;

(二)着力解說立法的重要性,包括:立法可以令國家安全得以維護,香港經濟得以長足發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得以防範,市民免受嚴重危害社會整體安全的暴力襲擊及脅迫;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障;煽動仇恨、暴力和不守法的歪風得以遏止,法治得以彰顯等。
  
  保安局一直聯同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致力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但由於新一波疫情關係,特區政府,包括保安局及律政司,自今年初把盡快穩定疫情作為壓倒一切的任務,因此對立法工作有所影響。      

  雖然如此,我們會繼續迎難而上,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香港和國家的安全。多謝大家!
 
2022年5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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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以視象形式在《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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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出席《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