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回應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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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申訴專員公署今日(五月二十六日)發表「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主動調查報告,民航處回應如下:
 
  民航處感謝申訴專員公署的主動調查工作。報告中提出共八項建議。對於其中四項(即報告內第五至八項建議),包括提供更詳細的專業分析予警方跟進滑翔傘活動相關投訴、加強巡查、執法工作及宣傳,民航處表示歡迎,並已經或正在計劃推行相關措施。民航處會繼續與警務處、漁農自然護理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相關部門緊密合作以加強巡邏及執法工作,亦會繼續與本地的滑翔傘組織保持緊密聯繫,以進行各項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參與滑翔傘運動人士的安全意識,保障航空安全。
 
  現時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並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所制訂。因此報告內的其餘四項涉及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即報告內第一至四項建議),包括研究透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實名登記、要求飛行員須為其所使用的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授權讓合適的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的組織作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民航處會與所屬及相關政策局商討有關事宜及建議的可行性,包括如何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和滑翔傘組織作更有效的管理等,一方面促進滑翔傘運動的良好發展,另一方面保障公眾安全。
 
  滑翔傘在香港並非一項大眾化的運動,而該運動涉及較高風險,對其他本地空域使用者有可能構成影響,不當操作更可帶來傷亡風險。因此,為了保障空域使用者的航空安全,減低滑翔傘活動對空域使用者及市民構成潛在危險,民航處自一九九○年代已在《香港航行資料匯編》中列出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空域邊界和操作高度,以及相關建議。
 
  因應近年滑翔傘活動在香港有所增加及有關活動對民航安全方面的潛在影響,民航處於二○一八年主動檢視了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並在諮詢本地持份者及參考了滑翔傘運動普及的地區的做法後,發布了《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指引》),以進一步加強本地滑翔傘的運作安全。《指引》亦提醒任何人士以滑翔傘提供任何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受酬,須獲民航處處長批出許可證。
 
  在香港,現時有兩個滑翔傘組織,即「香港滑翔傘協會」和「香港滑翔傘聯會」,其中前者是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體育總會。民航處一直與上述滑翔傘組織緊密聯繫,包括邀請他們參與由民航處組織及主持並由本地空域使用者組成的飛行安全小組會議,以協調使用香港空域時的航空安全事宜,當中包括對滑翔傘的活動範圍及運作安排不時作出檢討。



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