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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大圍百樂徑的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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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梓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大圍百樂徑屬私人屋苑曉翠山莊的私家路,亦是道風山附近居民日常使用的主要道路。據悉,每年清明節及重陽節前後,由於有大批人士前往道風山上的淨土園(一間尚在申請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的骨灰龕場)拜祭先人,導致百樂徑的車流大增;而曉翠山莊的業權人近年在上述日子期間限制非屋苑居民的車輛駛入百樂徑,因而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出入。有沙田區議員認為,政府應探討收回百樂徑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收回私家路改成公用道路的先例;若有,該等道路的數目為何,並按道路名稱列出收回的原因及負責收回的政府部門;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曉翠山莊的業權人是否有權封閉及禁止外來人士進入百樂徑;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是,有關的法理依據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計劃收回百樂徑;若有,負責的政府部門及有關工作的詳情(包括與曉翠山莊的業權人商討的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這樣做;及
 
(四)鑑於有市民認為,淨土園經營骨灰龕場是引致上述交通問題的主因,而該問題已困擾道風山附近居民多年,政府會否在短期內針對該未領有牌照的私營骨灰龕場採取適切行動,以改善有關情況?
 
答覆:
 
主席:
 
  大圍百樂徑位於曉翠山莊的私人地段內(沙田市地段第331號)(該地段)。該地段的地契條款訂明,承批人必須在該地段內的指定範圍興建一條道路(即現時的百樂徑),該道路的業權現時由曉翠山莊的業主共同持有。
 
  就李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和食物及衞生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政府有機制因應個別私家道路的情況,於有需要時援引適用的法規收回私家道路,以處理有關私家道路的問題,例如環境衞生、交通和道路維修等。由於過往收回私家道路的情況和負責收回道路的部門因應個案情況各異,政府沒有備存收回私家道路為公家道路的整全統計數字。
 
(二)及(三)如上述,百樂徑位於曉翠山莊的私人地段內。該地段的地契條款並沒有訂明承批人須開放百樂徑予公眾人士使用。
 
  政府留意到,自二○二○年起,曉翠山莊業主立案法團在清明節和重陽節期間日間時間封閉百樂徑,只供該屋苑居民及該法團授權的車輛使用。鑑於百樂徑的交通問題對地區造成的困擾,各相關政府部門一直着手探討不同的解決方案。運輸署及相關部門過往會在清明節和重陽節期間,在道風山路下段一帶實施特別交通安排,由平日只可單線單程上山,改為單線雙程上下山,以保持交通暢順;另外,運輸署亦正研究改善松嶺路與百樂徑之間的一段道風山路,如可行,改善後市民可透過道風山路上下山而無須經過百樂徑。相關部門會繼續留意百樂徑的情況和上述措施的成效,再考慮是否有需要收回百樂徑。
 
(四)根據食物及衞生局的資料,《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條例》)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根據《條例》,緊接《條例》生效前正在營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可享有寬限期(由《條例》刊憲日起計九個月,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如這類別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已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則寬限期可延至該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之時。在寬限期內,上述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沒有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及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但營辦人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淨土園是一間緊接《條例》生效前已營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現時,淨土園已按上述規定在限期前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因此正處於《條例》下的寬限期。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現正加緊處理各骨灰安置所(包括淨土園)的指明文書申請,務求在明年年中就所有關乎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指明文書申請達致某種決定(即批准、原則上同意或拒絕牌照/豁免書/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
 
  淨土園位處的地契訂明,地段不准存放「人類遺骸」及部分地段不准豎立構築物,該骨灰安置所屬違反地契條款。如淨土園的牌照申請最終不獲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批准,地政總署會配合食物環境衞生署,就涉事骨灰安置所採取地契條款執管行動。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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