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為航運業設立專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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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設立專門稅制,吸引航運業商業主導人(即船舶管理商、船舶代理商和船舶經紀商)在香港拓展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為確保專門稅制只惠及在本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活動的實體,建議將實質活動要求的其中一項最低門檻,訂定為合資格的航運業商業主導人須在香港聘請至少一名全職合資格僱員,該項要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新加坡及英國)的有關要求有何分別(以表列出);

(二)過去五年,每年於香港從事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及船舶經紀業務的(i)企業數目(按僱員人數組別(即一至50人、51至100人,以及101人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及(ii)總僱員人數;

(三)鑑於航運業商業主導人專責小組預計,專門稅制可在10年間(i)為有關行業分別創造約27 000個及50 000多個直接及間接僱用職位,以及(ii)為有關業務的總額累計增加約325億元,有關職位數目的計算方法、有關職位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有關業務總額是基於甚麼假設及數據計算所得;及

(四)會否考慮在推出專門稅制後,定期按年統計有關行業新增企業及職位數目,以評估有關政策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了吸引更多海運企業落戶香港,香港海運港口局於二○二○年成立專責小組,就提供稅務寬減予指定航運業商業主導人(即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人及船舶經紀)的經濟影響和細節進行研究。專責小組參照了船舶租賃稅務寬減的推行工作,向香港海運港口局提出稅務寬減的建議。建議包括為指定航運業商業主導人提供半稅優惠(即以8.25%稅率課稅,為法團利得稅稅率16.5%的一半),藉以推動香港海運業發展,鞏固香港作為領先的國際航運中心的整體實力。在取得香港海運港口局就相關建議的同意後,政府現正全速籌備有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已就立法建議內容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預期在二○二二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稅務寬減的法例修訂建議。

  就周浩鼎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稅務局和政府統計處,現答覆如下:

(一)有關稅務寬減的建議包括釐定稅務優惠的範圍和加設防止濫用機制,以維護稅務體制的健全性,並遵行國際稅務規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確定某稅務管轄區的優惠稅制是否符合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國際標準時,會考慮稅制是否已設有實質活動要求,確保稅制只會惠及在相關稅務管轄區內進行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的實體。要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其中一項要求為實體需要在相關稅務管轄區聘請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以在相關稅務管轄區內進行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據了解,經合組織的損害性稅務措施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曾就兩個司法管轄區制訂與航運支援服務相關的稅制作出審評,這些稅制訂定有關僱員最低門檻要求的資料如下:
 
司法管轄區 審評年份 相關稅制 僱員人數的門檻要求
希臘 二○○二 船舶管理辦公室(Ship Management Offices) 不少於四名
(於二○一九年訂立)
新加坡 二○一七 海運業優惠計劃下的船運支援服務嘉許(Maritime Sector Incentive Scheme Shipping-related Support Services Award) 不少於五名

  ​為促進香港航運業商業主導人的發展,我們建議引入有關稅務寬減,令香港的稅制相較其他主要對手更有競爭力。在諮詢業界及考慮到一些初成立公司在剛起步時的營運需要後,我們建議航運業商業主導人必須在香港聘請至少一名全職合資格僱員,但該門檻只是航運業商業主導人被視為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人活動而必須符合的最低要求。根據經合組織的要求,我們亦須在立法建議下就航運業商業主導人稅制同時引入「足夠水平測試」,確保相對於主導人的公司規模和經營狀況、業務活動的種類和數量、所賺取的利潤款額等,主導人在香港聘請的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必須足夠。

(二)過去五年,於香港從事船舶代理及管理,以及船舶經紀業務按企業規模統計的企業數目和總僱員人數表列如下:
 
機構單位數目 規模(僱員人數)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船務代理及管理人 0-50 232 249 245 251 254
51-100 13 17 16 11 17
>100 18 17 15 14 13
小計 264 283 276 276 284
船隻經紀 0-50 47 39 42 54 61
51-100 0 0 0 0 0
>100 0 0 0 0 0
小計 47 39 42 54 61
以上行業
總計
0-50 279 287 286 305 315
51-100 13 17 16 11 17
>100 18 17 15 14 13
總計 311 321 317 330 345
 
總僱員人數 二○一六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船務代理及管理人 7 590 7 506 7 325 6 751 6 318
船隻經紀 204 141 238 230 219
以上行業總計 7 793 7 646 7 563 6 981 6 537

註:由於四捨五入關係,統計表內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經濟活動按年統計調查

  政府統計處沒有備存有關從事船舶代理及管理業務的分拆數字。

(三)專責小組的成員包括稅務、財務、法律和海運專家。根據專責小組的經濟評估,若就合資格船舶代理商、船舶管理商及船舶經紀商設立擬議新稅制,與不引入稅務措施的情況比較,船舶代理、船舶管理和船舶經紀業務的總額在10年間可累計增加大概約325億元,在10年間可創造大概約27 600個直接僱用職位及約50 000至55 000個間接僱用職位。專責小組的估算參考了全球航運商業主導人業務的走勢,以及香港在環球航運服務業的現況,假設如果推行相關稅務措施,在正常經濟情況下(例如2019冠狀病毒病沒有持續窒礙環球商業活動或造成預期以外的經濟衝擊),預計在未來10年間,香港在這些航運商業主導人業務的全球市場份額增加,由此得出新增的業務收益款額,再參考相關航運企業的營運數據,從而估算出大約新增就業人數和增加價值,並按香港船務和海運業的結構估算大約間接新增職位。有關職位的性質涵蓋各類海運業及其他商業服務,包括海事保險、航運金融、設備維修保養等相關行業的各級工作人員。

(四)政府統計處每年均就各主要行業進行經濟活動按年統計調查,旨在提供統計資料用作量度不同經濟行業的業務表現和營運特色,以及評估它們對本地生產總值的貢獻。其中,有關運輸、倉庫及速遞服務業的統計調查涵蓋船舶代理及管理人和船舶經紀業務的機構單位和僱用人數等統計數據,可用作定期檢視相關行業在新稅制推行後的營運趨勢。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