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公共選舉的資格審查及宣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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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學鋒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不同類別的公共選舉中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及當選人的法定宣誓安排並非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確認,政府會否透過本地立法方式,規定全部公共選舉的候選人須先經過資格審查的程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建議,鄉郊代表選舉當選人須在就職前以書面宣誓,而該安排有別於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當選人的宣誓安排,有關理據的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安排是否足以反映宣誓的莊嚴意義;

(三)有否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有否採用書面宣誓作為公共選舉當選人的法定宣誓方式;若有研究,詳情為何;及

(四)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的公共選舉下,若當選人未能符合法定宣誓要求而被取消就任資格,政府會否向其追討當選後所有獲發放的酬金、津貼等款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徵詢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和民政事務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於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訂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為落實有關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已藉《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中加入第9A條就資審會的組成訂定條文,以及修訂相關選舉法例以在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中落實由資審會審查並確認候選人資格。

  資審會的職能已在《基本法》及相關的全國人大決定中有明確規定,而有關的規定亦已在本地的選舉法例中得到全面準確落實。目前,政府未有計劃擴大或改變資審會的職能。

(二)及(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要求,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就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42A條規定選委會的候任委員須提交書面誓言,示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方可正式成為選委會委員。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組成的選委會的所有委員皆已完成相關書面誓言的要求。我們已與中央有關單位確認上述的書面誓言符合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由於鄉郊代表人數與選委會委員數目相若,民政事務總署在檢視選委會及其他公共選舉的宣誓安排後,認為參考選委會模式,即在就職前以書面宣誓,在執行上更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我們並沒有進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

(四)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的第二(一)條規定,「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若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該條例第IV部規定其須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該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等應作的誓言。此外,政府會在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2022年鄉郊代表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鄉郊代表當選人將喪失擔任鄉郊代表的資格,並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若立法會議員因未能符合上述要求而被取消資格,則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會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而考慮採取合適程序處理相關薪津事宜,例如透過法律程序追討薪津。

  至於區議員被取消就任資格的個案,民政事務總署會按法例及根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處理有關酬津安排。如有需要,民政事務總署會透過法律程序追討酬津。



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