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出租汽車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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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柏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旅遊業界人士指出,由於在疫情下旅客出行更着重衞生,預料以家庭形式及小型包團形式的服務需求將大幅增加。然而,政府現時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i)私家、(ii)酒店及(iii)旅遊三類出租汽車服務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數目的上限,分別僅為1 500張、400張及400張,無法滿足市場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對上述每類許可證的申請(以表列出);

(二)就上述每類許可證所訂定的上限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機制按業界和市場的需求作出檢討;及

(三)鑑於有業界人士反映,上述三類許可證的數目不足以滿足業界需求而且申請門檻過高,政府會否考慮調高該等許可證數目的上限和降低申請門檻,以協助旅遊業界營商?

答覆:

主席:

  就姚柏良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有關私家、酒店及旅遊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新申請及發出數目,載列於下表: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種類 相關數字(註) 二○一九年 二○二○年 二○二一年
私家出租汽車服務 新申請數目 146 41 24
發給新申請許可證數目 142 76 54
酒店出租汽車服務 新申請數目 5 3 0
發給新申請許可證數目 2 10 1
旅遊出租汽車服務 新申請數目 18 8 4
發給新申請許可證數目 6 7 2
 
註: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資料以支持其申請。視乎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日期及能否適時提交所需資料,成功申請的個案未必於遞交申請同年完成審批,部分申請亦可能被拒或被申請人撤回;而同一宗申請亦可能涉及多於一個許可證。

(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例》)(第374D章)訂明出租汽車許可證的規定及發出許可證的審批準則。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必須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有關車輛須持有有效的車輛牌照及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為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的運作及加劇道路擠塞,《出租汽車許可證(數目限定)公告》(第374L章)訂明出租汽車(包括私家、酒店及旅遊等種類)許可證數目上限,有關上限數目以及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的許可證數目,載列於下表:
 
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種類 可發出的許可證數目上限 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的許可證數目
私家出租汽車服務 1 500 1 115
酒店出租汽車服務 400 100
旅遊出租汽車服務 400 120
 
  政府會因應實際情況不時檢討可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數目上限。例如政府曾於一九九八年將旅遊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數目上限由300個增加至400個,以應付預期因香港國際機場開始運作而上升的旅遊服務需求。
 
(三) 現時有效的私家、酒店及旅遊出租汽車許可證數目,低於可發出的許可證數目上限,因此有興趣營運有關服務的人士可以提出申請。運輸署會按《規例》的要求審批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有關車輛的服務須有合理理由需要,而申請人所提交的使用出租汽車紀錄或已簽訂之合約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運輸署自二○一七年二月起已推出一系列有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措施,優化出租汽車服務的審批及監管制度。這些措施包括推出可供自由選擇的「預先評估」安排,讓有興趣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人士可在無需提交車輛登記文件的情況下,提出「預先評估」要求,在得悉其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有機會獲批准後,才購買車輛。另外,近年業界提供嶄新而多樣化的出租汽車服務,迎合不斷轉變的市場需求,惟在開展有關業務之前未必能提交過往出租紀錄或合約。有見及此,運輸署會作彈性考慮,讓有意申請私家服務(豪華房車)許可證但未能提供使用出租汽車紀錄或已簽訂之合約的人士,可以就其擬議經營模式提供充分理據及證明資料支持其申請,以便運輸署考慮。上述措施不但為有意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的人士提供更大彈性及更高的確定性、便利新經營者加入市場,亦讓運輸署可提前檢視申請人擬提出的正式申請,有助縮短正式的審批時間。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社會對出租汽車服務的需求,並適時檢視出租汽車許可證的審批準則及數目上限,以配合市場對此類服務的需求。



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