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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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其附屬法例,以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罪行的罰則,加強其阻嚇力,讓僱員得到更佳的職安健保障。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儘管香港的整體職安健情況在過去多年持續有所改善,但改善的趨勢近年有所放緩,過去10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職安健罪行判刑普遍偏低,未能產生足夠阻嚇力。政府在二○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承諾檢討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經過多次廣泛諮詢及詳細考慮收到的意見及觀點,我們平衡了僱主及僱員雙方的利益,制定最終的修訂建議。政府已完成草擬相關條例草案,並將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相關法例中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僱主一般責任條文),使有關罪行可循可公訴罪行程序進行審訊,讓涉及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的罪行可交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並將這類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以及要求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就上述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以下修訂:

(i)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和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到300萬元及150,000元;

(ii)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就與僱主相關的罪行,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25,000元、100,000元及400,000元,與僱員相關的罪行則訂為10,000元、50,000元及150,000元;及

(iii)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讓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就嚴重個案作深入調查,以提供充分證據,協助法庭考慮是否需要對被定罪人士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發言人續說:「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將會於刊憲當天實施。」



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