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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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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紹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答覆:

問題: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政府計劃以甚麼方式進行公眾諮詢;及

(二)如何做好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宣傳和解說工作,讓市民明白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除了在道義上有責任要保護國家安全外,在憲制上亦責無旁貸?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清晰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三條及《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亦分別要求香港特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

  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中央授權特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及國家對特區的信任。

  就維護國家安全而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亦有其實際需要。自回歸以來,由於未能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也未有充分運用現有法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有不足之處,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風險。近年,隨着國家的整體發展,不少西方國家視中國為主要競爭對手,甚至採取全面敵對態度。由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環境和生活模式,容易被外部勢力惡意滲透,甚至試圖在香港推動「顔色革命」、顛覆國家政權,並孕育和鼓吹「港獨」思想,導致國家安全風險越見加劇。自二○○三年香港特區無法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至今,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起了急劇的變化。過去20多年出現多次的社會亂象,包括二○一四年的非法佔中、二○一六年的旺角暴動,以及在二○一九年起的大規模暴亂,更出現嚴重損害法治、公共秩序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

(一)「港獨」、「自決」活動冒起;有人利用媒體、文化藝術等「軟對抗」方式,宣揚反中央和特區政府信息,煽動對中央和特區政權機關的憎恨;

(二)全港性大規模暴亂,大範圍損壞公共設施;亦有境外組織成員於暴亂期間公開為暴徒籌款或籌集裝備;

(三)藉發表抹黑指控的言論、文字或刊物煽動群眾,美化暴力,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

(四)本土恐怖主義滋長並轉趨行動化,包括「孤狼式」襲擊及以小組形式組織、策劃和實施的本土恐怖主義活動;及

(五)有境外勢力透過長期在港全方位滲透,扶植本地組織或個人為其代理人,並透過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以顛覆國家的政權。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秩序重回正軌,但上述的國家安全風險仍不容忽視,而且犯罪分子的活動更趨向「地下化」及「隱蔽化」,亦有潛逃海外、肆無忌憚勾結境外勢力的不法分子,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中,《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了其中兩類。現行本地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只涵蓋了部分相關的行為,因此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特區政府一直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相關工作,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外,我們亦正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經驗、相關的法庭裁決及現行法律的不足,並會針對過去發生的事情,務求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以應對有關風險。

  就宣傳和解説工作方面,我們會秉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積極向市民以及持份者解釋香港特區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以及各項立法建議的內容及需考慮的因素,並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市民以及持份者的意見。除傳統的公眾諮詢渠道外,我們亦會善用不同的平台(包括網上平台)發放有關資訊,並向不同持份者進行解説等。儘管如此,我們不排除仍然會有人伺機透過惡意、甚至虛假信息抹黑立法工作。我們會針對此等抹黑的言論,主動而迅速地作出澄清,有需要時亦會聘請專業人士,協助籌備宣傳和解説的工作。

  保安局一直聯同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致力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但由於新一波疫情關係,特區政府,包括保安局及律政司,自今年初把盡快穩控疫情作為壓倒一切的任務,因此對立法工作有所影響。此外,制定立法建議的工作絕不輕易,性質複雜,涉及處理不同範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加上國際形勢的急劇變化,而一些現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例如《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均在很久以前訂立,需要相當改動方能應對當前的國家安全風險。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外,立法建議亦需具有足夠前瞻性,以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風險。此外,立法建議亦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並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主席,我們會繼續迎難而上,做好相關工作。

  多謝主席。
 
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