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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永久離港居民享有公共福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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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過去兩年,香港居民淨移出人口超過12萬,而在去年第四季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申索宗數為8 700。據悉,部分該等人士在提取強積金後,仍享有公共福利的資格,包括獲發放公共福利金和醫療券,以及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有多少人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後,仍繼續(i)獲發放公共福利金、(ii)獲發放醫療券及(iii)入住公屋單位;及

(二)有否計劃修改有關法例或規定,訂明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的人士(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受惠人除外)從提取強積金當日起,喪失享有上述公共福利的資格?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由於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長者醫療券計劃及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分配各有其政策目的、資格要求及運作規範,而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私隱也須受到保護,相關政策局及部門並不掌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強積金後仍繼續領取公共福利金、醫療券或入住公屋單位人士的資料。

(二)就公共福利金計劃而言,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的受惠人則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如受惠人的狀況有任何改變,包括離港日數超出寬限,須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報。社署也會與入境事務處每月核對資料,以核實受惠人是否符合居港規定。如發現受惠人離港日數超出寬限,社署會向其追回多領的款項。然而因應疫情,社署自二○二○年一月起實行特別安排,酌情豁免計算各項社會保障計劃(包括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或受惠人的離港日數。

  在長者醫療券計劃下,合資格長者必須在親身接受已登記參與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10類於香港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地區康健中心和地區康健站,以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指定診療中心和醫技科室)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後,才可使用醫療券支付有關醫療服務費用。醫療券必須用於長者本人身上,不能轉贈別人或與別人共享,亦不能提前發放或兌換現金。

  公屋方面,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公屋租戶簽訂的租約,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生效日期後一個月內,必須搬入該公屋單位,並須經常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若承租人的家庭狀況有所改變,須通知房委會更新租約記錄。房委會會透過兩年一度的家訪核實公屋租戶的居住情況,以及就舉報的個案查核租戶有否違規。如發現有違規情況,房委會會聯絡相關租戶以作核實,並按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沒有計劃修訂上述安排。
 
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