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旅遊業新規管制度九月一日全面實施
****************
  旅遊業新規管制度將於今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政府今日(五月六日)在憲報刊登以下七項為全面實施新規管制度而制訂的附屬法例:

  (i)《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ii)《旅遊業(旅監局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
  (iii)《旅遊業(賠償基金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
  (iv)《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
  (v)《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
  (vi)《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例》;以及
  (vii)《旅遊業(一般)規例》。

  《旅遊業條例》(第634章)(《條例》)於二○一八年十一月獲立法會通過,當中部分條文已經生效,法定監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亦按照相關條文於二○二○年一月成立。其餘條文將與上述七項附屬法例一併實施。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旅監局自成立以來,一直積極推展全面實施旅遊業新規管制度的籌備工作,並於今年二月至四月就附屬法例等細則進行行業諮詢。總括而言,業界普遍期望旅遊業早日平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
   
  「附屬法例按照《旅遊業條例》的框架制訂,並反映業界在行業諮詢中提出的意見及旅監局經詳細研究和討論後達成的共識。有關立法建議獲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支持。」
   
  七項附屬法例當中,《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公告》)指明二○二二年七月四日為《條例》中與過渡安排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而二○二二年九月一日則為餘下尚未生效條文的實施日期。根據《公告》,旅監局可於二○二二年七月四日起與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香港旅遊業議會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始交接工作,並於二○二二年九月一日接管發牌、行業規管、管理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向旅行代理商徵費等法定職能。在新規管制度全面實施前,現有旅遊業的規管制度繼續運作。
   
  其餘六項附屬法例是關於各項實施新規管制度的細則,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監局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繳付的徵費,分別維持為每筆外遊費的百分之零點一五和百分之零;訂明在新規管制度下沿用現行的電子印花徵費系統收取、繳付和記錄徵費;訂明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款額及程序等具體安排;以及訂明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的牌照條件和一般規定等事宜。
   
  七項附屬法例將於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發言人表示,隨着《條例》相關條文及上述附屬法例的實施,旅遊業新規管制度將全面落實。政府期望新制度能進一步提升旅遊業的專業水平,以及推動業界長遠健康發展。
 
2022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